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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未经同意禁发广告”还需配套细则

2014年02月24日 15:26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国务院法制办2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2月23日《华西都市报》)

  在民众不堪垃圾广告侵袭的当下,“未经机主同意不得向手机发广告”的法条,明确界定擅自向手机发送广告行为的“违法”属性,为垃圾广告的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不过,点赞之余人们仍不免担忧,在手机用户普遍处于被动弱势的语境下,这一看上去很美的禁令又该如何落到实处?

  按照常理,遏制垃圾广告的手段无非是控源头、管渠道,即管住广告发布者。但面对广告发布主体的多元及电子广告的难以取证,其监管难度可想而知。通常,短信群发公司发送一条短信,要向运营商支付0.03元至0.05元的服务费,在利益的诱惑下,靠经营者的良心自律几乎不可能。早在2008年,国内三大运营商就共同签订了自律公约,但5年过去了,垃圾广告却有增无减。有报告称,2013年手机垃圾短信共计971亿条,较2012年增长了36.4%。没有与垃圾广告的暴利切割和可操作的程序监管,仅凭“未经同意禁发广告”这一笼统禁令,效果有限。

  《草案》规定:向个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规定查处。这等于是把滥发手机广告行为仅归属于违反电信管理“行规”而并非《广告法》本身。而把处罚电子垃圾广告的责任交给电信主管部门,无异于将犯错的儿子交给了老子,其惩治效果势必会打折扣。 张玉胜(河南漯河)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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