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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缴罚款岂能“警告”了事

2014年02月24日 16:38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日前,江西都昌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长彭新球公车私用公款缴纳违章罚款被通报。经查,2012年3月起彭新球在公车私用过程中发生交通违章50起,违章罚款5050元、违章扣分177分。彭新球将5050元在都昌县公安局财务报支,违章记分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全部消除。九江市纪委决定,给予彭新球党内警告处分,收缴其应由个人承担的罚款5050元,将其交通违法移交九江市交警部门依法处理。(2月23日人民网)

  @张贵峰:当地纪委对于彭新球上述一系列不仅“错上加错”并且“执法犯法”的违法乱纪行为,仅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地给予“党内警告”、“收缴罚款”,与其说是一种以儆效尤的“处分、惩罚”,倒不如说是一种变相的“包庇、纵容”。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小偷盗窃他人5050元,而相关执法部门只是给予“警告、收缴赃款”了事,那么最终的执法效果,究竟会是“惩盗”还是“诲盗”?这样的执法效果,究竟是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这一“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还是相反?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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