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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布三起2013年反渎职侵权犯罪典型案例

2014年02月27日 15:22 来源:长城网 参与互动(0)

  记者从26日下午石家庄市检察院召开的“执法为民”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3年全市共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55件114人,起诉52件96人,判决47件90人,同时公布了3起典型案例。

  行唐县看守所民警赵某某滥用职权案

  行唐县看守所原民警赵某某,因其朋友李某某与高某某、杨某某存在经济纠纷,在桥西区法院进行民事诉讼。2007年,赵某某受李某某请托,趁行唐县公安局法制科无人之际私自取出立案决定书、卷宗皮和受案回执各一份,又到政工科开具一份取证的介绍信,私自去河南调查取证并制作询问笔录,伪造了高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立案卷宗。后该刑事立案卷宗被李某某取走,并提供给桥西区法院,用以证明高某某等人确实欠自己的钱未还。桥西区法院以刑事案件优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原则裁定中止该民事诉讼。

  因为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被终止,原被告双方均四处上访告状,并引发了群访事件,严重损害了公安干警形象。赵某某作为看守所民警,明知自身没有权限办理刑事案件,而超越职权私自制作法律文书,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涉嫌滥用职权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犯罪。

  此案经市检察院指定,由桥西区院反渎局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侦查。2013年12月6日赵某某被桥西区法院判处犯滥用职权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马某等三人玩忽职守案

  2013年7月12日,灵寿县北洼乡西孙楼村两名儿童掉入采砂遗留沙坑中溺水身亡,围绕此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灵寿县院反渎局迅速展开侦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为砂场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办理采砂许可,同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对采砂遗留的沙坑未及时进行回填平整,由此留下安全隐患并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犯罪嫌疑人马某、兰某某、刘某某作为灵寿县水务局河道办工作人员,对其辖区内张某某的采砂行为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没有按照相关条例的要求开展工作,未及时发现此安全隐患并运用有效行政手段督促张某按要求对沙坑回填平整,以致于发生两名儿童溺水死亡的重大事故,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2013年8月15日,灵寿县院反渎局对马某等3人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张某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2013年12月11日,灵寿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兰某某、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杜某某等三人玩忽职守案

  按照河北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2008年10月井陉矿区贾庄煤矿停产整顿,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只能进行井下通风、排水工作,严禁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2012年5月11日凌晨,贾庄煤矿私自组织矿工下井偷采,因空压机着火造成5人窒息死亡。

  矿区政府驻贾庄煤矿督导组组长杜某某、矿区安监局工作人员朱某某、矿区贾庄镇安监站工作人员王某某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发现贾庄煤矿私自组织生产,从而发生死亡5人事故,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涉嫌玩忽职守罪。矿区院反渎局于6月28日对该三人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2013年9月5日矿区法院判处三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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