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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路上被脚手架绊倒摔伤 饭店未设警示被判赔

2014年03月05日 09:08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一家饭店停业装修,店门口放置了脚手架,70岁的刘芳被脚手架绊倒受伤,饭店老板拒赔后,刘芳告上法院索赔损失。

  去年3月一天,70岁的刘芳出门走亲戚。走到人行道上,刘芳一不留神,被路边的一个钢制脚手架绊倒,经诊断,右胳膊粉碎性骨折。出事的地方位于人行道上,怎么会有钢制的脚手架?刘芳的家人一了解,才得知原来步行街上的一家饭店正停业装修,这脚手架就是工人们搭建,准备安装门头时用的。

  脚手架占了半幅人行道,也不设个警示标志,刘芳和家人认为,店家施工对行人“不负责任”,他们找到了这家饭店老板余鸣,要求赔偿11万余元。被追着索赔的余鸣感到很纳闷:每天他店前来往的行人也不少,其他人都能安全通过,怎么唯独刘芳在此处摔倒,这说明她自身走路不小心。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刘芳将余鸣起诉到了法院。庭上,余鸣仍坚持拒赔。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余鸣应当承担八成侵权责任。理由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余鸣因其经营的饭店装修,在饭店门口搭设脚手架,且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刘芳经过此处时被脚手架绊倒受伤,作为该店的负责人,余鸣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侵权法又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刘芳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谨慎观察,也是导致自己被绊倒的原因之一,因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余鸣的责任,所以法院认定刘芳自己承担20%的责任。为此,栖霞法院判决余鸣赔偿刘芳包括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等在内,共计9万余元的损失。(余鸣、刘芳均为化名)(通讯员 戚研 记者 邢媛媛)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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