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侨回国定居新政出台 由侨务部门受理审批
2014年03月07日 10:34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由侨务部门受理审批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公安局获悉,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华侨回国定居受理和审批部门,由公安部门改为侨务部门。3月10日起,办理工作有较大调整。
警方介绍,调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改变了受理和审批部门。广州市华侨申请回国定居由各区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区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市侨办负责审批。其次,进一步规范了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条件。华侨除有稳定的住所和生活保障外,还应在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并且本人须声明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
再次,这一调整有条件地放宽了原户籍地非广州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主要为夫妻投靠、在国外出生的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60岁以上老人投靠子女三类群体。最后,递交申请资料齐全后,可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结果可凭受理号在“广州侨网(http://www.gzqw.gov.cn)”直接查询。 (记者张丹羊 实习生夏茂强 通讯员李江华、陈立雄)
【编辑: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