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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除孕期休假女职工 被判赔3万余元

2014年03月07日 16:22 来源:荆楚网 参与互动(0)

  “三八”妇女节临近,妇女维权成为焦点。昨日,记者采访了3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并邀请武汉市中院法官点评,为妇女维权指明路径。

  开除怀孕休假女工

  法院:不许

  戴女士本是一家珠宝公司的店长。怀孕后医生建议她休息一个月,戴女士就向公司打电话请假,没有去办工作交接。之后两个月,她都遵医嘱在家休息。生完孩子的第三个月,珠宝公司以戴女士旷工为由,向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

  戴女士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工资等六七万元,获仲裁委部分支持。珠宝公司不服,向江汉区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珠宝公司支付戴女士病产假工资7606元,其他诉求不予支持。戴女士不服,上诉至武汉中院。二审法院判决珠宝公司支付戴女士病产假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3万余元。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戴女士符合病假条件且正处于产假期间,珠宝公司以其旷工为由将其开除,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后果。

  索要离婚时赠女房屋

  法院:不行

  张某与顾女士婚后育有一女。一家人居住的房屋为张、顾二人婚后共同财产,所有人登记为张某,2001年,张、顾二人约定该房屋为顾女士个人财产,并进行公证。2003年张某与顾女士协议离婚,签订《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上述房屋由女儿小张所有,但未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

  2012年10月,小张诉至江汉区法院,请求确认其享有诉争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小张所有,顾女士、张某协助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张某不服,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系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房屋产权并未过户,故有权主张撤销对女儿小张的赠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可认定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其目的是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单独对房屋赠与部分予以撤销,那么整个离婚协议就不完整,协议的目的也会落空,故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能单独撤销。

  吵架频繁男方要离婚

  法院:不准

  李先生与严女士于2007年登记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2年8月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准许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一审开庭当天严女士未到庭,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严女士不服,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吵架都是因为与他的家人住在一起,不是感情破裂。”严女士还表示,孩子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请求改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不准两人离婚。

  法官点评: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标准加以规定,法院一般从婚姻基础、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本案双方发生矛盾主要是由于与家人共同居住,在日常生活中出现摩擦所致。只要夫妻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夫妻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方历娇 通讯员王薇 杨玲 徐丹丹)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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