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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去年收教育培训投诉1245宗 课上一半分文不退

2014年03月13日 11:36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市消委会去年收到教育培训服务投诉1245宗 合同条款加重消费者违约责任

  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市消委会发布了针对教育行业的消费投诉。据介绍,2013年全年,市消委会共收到教育培训服务的投诉1245宗,比2012年同期增加102.44%,其中,学时偷工减料、培训达不到预期承诺、夸大培训效果、随意编造教师学历和培训内容、随意更改课时、消费者退款难等问题突出。

  伴随教育培训市场火爆,针对教育行业消费投诉日益增多。深圳市消委会昨日发布2014年非学历教育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意见。据市消委会介绍,目前教育培训领域消费投诉调解成功率较低,只有65.7%,突出问题为:一旦消费有异议,培训方都会拿出一份格式合同抗辩,而这份格式合同中的条款存在诸多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据统计,2012年度,深圳市消委会共收到教育或培训服务的投诉615宗,比2011年同期增加35%。2013年全年,教育培训服务的投诉1245宗,比2012年同期增加102.44%,其中,学时偷工减料、培训达不到预期的承诺、夸大培训效果、随意编造教师学历和培训内容、随意更改课时、消费者退款难等问题突出。

  据介绍,为了让消费者更清晰地了解自身的权利,也为了让经营者纠正这些条款,此次,市消委会对培训机构普遍使用的一些合同条款给出点评意见。

  条款一:调整培训地点不承担责任

  申请转学须支付转学费

  市消委会点评认为,该条款赋予了培训机构可以任意调换培训地点只单方面事先通知即可的权利,但却对消费者调换上课地点进行了次数和收费方面的限制,在权利设定上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平。

  市消委会认为,合同一旦约定了履行地后,任何一方如想变更,都应当征得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同意,未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属于违约。违约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该条款对于单方面调换培训地点这一行为设定的违约责任,也明显不公平,培训机构实施了该行为,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只需事前通知即可,也不论消费者是否同意。

  而消费者若要实施该行为则需承担付出一定费用的违约责任。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的违约责任不对等,经营者违约责任过轻或无,消费者违约责任与经营者相比则过重。

  条款二:解除合同 已付款不退还

  市消委会点评认为,“解除合同余款不退、不再受理退学申请”条款,实质上是剥夺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选择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消费者可以通过事先的各方考察,选择在某经营者处接受服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消费过程中,还可以自愿、自由选择继续在或不在、以何种方式在该经营者处接受服务。“不再受理退学申请,解除合同不退余款”条款则几乎剥夺了消费者上述各种选择权。

  市消委会认为,上述条款单方面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在消费者自主决定不再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消费者承担的违约责任应该与其违约行为相对等,但培训机构的“余款不退”条款实际上是不管消费者的违约行为是什么情形,都必须丧失全部已付价款。例如对课程设置有一年、两年或者三年以上的,而消费者只上了不到一半课程,却要承担一分钱也无法退回的后果,显然违约责任过重。

  条款三:最终解释权归合同制定方

  市消委会点评认为,“最终解释权”条款是一个顽固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应依法解释或交由仲裁或审判机关作出裁审,最终解释权不属于合同任何一方。(记者潘播)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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