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为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供司法力量

2014年03月13日 13:1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首次发布《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同时公布了10起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而向相关管理部门和经营机构等发出涉及工作方法改进、管理体制调整、规章制度完善等方面的司法建议800余件。

  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近年来司法机关作出了不少努力,包括白皮书所提到的“注重提高消费者维权纠纷处置的实效性”,“采取各项便民利民措施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加强庭前调查研究和判后回访建议工作”,“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司法裁量权行使”等,都是司法机关对坊间呼声的有力回应。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各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不再以消费者是否“知假买假”作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件,为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实际上解决了我国学术界长期讨论的问题——消费者即便知假买假,生产者、销售者也不能以此理由为抗辩要求免责。从消费者权益法的修改,到一系列司法解释出台,显然都是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立场出发,改变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服务商之间的不平等现状。从现实来看,尽管消费者仍然谈不上是上帝,但是如今的维权渠道确实比以前增多了。

  然而,时至今日消费维权的成本仍然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包括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法律成本等。从消费者方面讲,成本的高低与受损的权益大小挂钩,一旦消费者觉得付出的维权成本高于所得的权益,自然就会放弃维权。广州中院昨日透露的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3年该院受理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中,职业维权人士为原告的共计104件,占案件总数八成以上。有法官现身说法,称自己作为普通消费者买到了假洗发水,也懒得去打官司。也就是说,如今的司法维权途径更多地被职业维权者所使用,普通消费者缺乏必要的维权知识与支持,维权动力不足,尤其面对一些小额纠纷案件。一条良好的司法维权途径,一定是以大多数人的便捷便利为衡量标准的。这需要司法机关为消费者维权提供高效的司法救济手段,对消费者维权的案件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尽量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依法提高商家的侵权成本、厂家的制假成本,建立公示制度,让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名誉扫地。

  值得一提的是消费者维权领域的公益诉讼。经营者实施违法行为后,虽然只有很少的消费者由此提出诉讼,申张自己的权利,但是,特定消费者由此提起的诉讼,从表象上看是为了个人利益的实现,本质而言却是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维护,促进了公众利益的实现。为了方便消费者起诉、解决消费纠纷,应将公益诉讼制度落实到实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判,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诉讼请求的,适用该判决、裁定。这样就方便了消费者“搭便车”解决消费纠纷,哪怕是搭职业维权者的便车,这也免去了许多消费者维权的顾虑。公益诉讼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新民事诉讼法和新消保法先后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新消保法首次提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及省级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支撑这个新生事物的只有法条的原则性规定,没有更详细的程序化制度,这需要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进一步落实与构建。

  显然,司法力量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可以做的还有很多。从根本上说,构建一个和谐消费环境,呼唤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企业应该明白这样一个道理,企业的对手是竞争者而不是消费者,不要因为打赢官司而丢掉了市场,因为消费的选择权永远在消费者手里。打造良好市场环境,司法解决途径只能是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编辑:吴涛】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