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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千里之外被盗刷 监控助储户挽回一半损失

2014年03月13日 13:5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银行卡在千里之外被盗刷,视频监控帮助储户挽回一半损失;汽车质量有瑕疵,购车两年后发现也能赔……昨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并就案例给出相关法律提醒。

  储户杨某2010年在天津市B银行开了一张借记卡。2013年2月8日17时左右,杨某在ATM机上查询余额时发现卡内余额仅剩150多元,遂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110则建议杨某去派出所报案。次日,杨某到派出所报案,由于是春节假期,派出所建议杨某先去查询交易明细。

  2013年2月15日,杨某到天津市B银行开户行查询得知,案涉款项是于2012年12月30日凌晨1点多在A银行东莞某支行的ATM机上被分4次取现金20000元并被扣手续费208元,天津市B银行开户行建议杨某回东莞报案。杨某遂于2013年3月1日到派出所报案。

  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向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监控录像显示,2012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一名男子头戴帽子、口罩蒙脸,在自动柜员机分四次取款,杨某的案涉银行存款也被该男子在该次取款中取走20000元。

  法院认为,A银行东莞某支行未能正确识别伪卡导致案涉交易的发生,A银行支行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银行卡的真实性和密码的唯一性是案涉银行卡能够完成交易的两个关键因素,杨某未能举证证实A银行东莞支行存在泄露其密码的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A银行东莞某支行对杨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遭遇克隆卡

  要证明卡被复制盗用

  □提醒

  “谁主张,谁举证”仍然是银行卡类案件的基本举证规则。持卡人应当先证明账户内资金减少的事实及案涉银行卡被复制盗用的事实。在本案中,案涉银行账户流水可以证实账户内资金较少的事实,而当事人发现资金损失后已及时报警。

  法官提醒,生活中,一旦发现银行卡资金被盗或其他异常情况,持卡人应当及时联系发卡行挂失,并及时采取报警等方式,调取相关视频资料。

  在此案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案涉银行账户被他人取款的事发过程,在当事人持有银行卡原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案涉银行卡是被他人复制后盗用,因此认定当事人已完成举证责任。

  当然从另一层面来讲,如果持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向银行提出异议,因而导致监控录像超过保存期限无法提交的,属于持卡人的过错导致无法取证,应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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