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醉驾电动车摔倒身亡 交警:当事人负全责
2014年03月17日 09:46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特约记者 陈世清 通讯员 李盛兰
去年5月21日3时50分许,海口市金濂路第一职业中学门前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市民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金濂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第一职业中学门前路段处时,车辆与南侧路肩发生刮擦,导致车辆向右侧翻后,向前滑行碰撞到南侧路外的椰子树和灯杆,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伤亡交通事故。
交警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当事人陈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据了解,当事人陈某某在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辆,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综上所述,海口交警支队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记者 文盛)
【编辑:柳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