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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指标买车男子遭毁约失车

2014年03月17日 10:28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张女士摇中一购车指标,便租给朋友许先生使用,每年收租金3000元。最近,张女士想收回指标,却遭到了许先生的拒绝。故张女士诉请朝阳法院判令其和许先生签订的租车合同无效。昨日上午,朝阳法院认定该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终判决涉案车辆归张女士,张女士向许先生支付车辆折价款。

  张女士诉称,2012年3月,她摇中一购车指标。由于许先生急用车,自己便将一辆京N牌照的轿车租给许先生,一年租金3000元。两人为此还签订了书面协议。一年后,自己想要回车牌,但遭许先生拒绝,故诉请朝阳法院判令对方返还涉案车牌,并支付相应汽车号牌使用费。

  对此,许先生称该车辆是自己在2010年8月12日买的,因当时没带身份证,才借了张女士的身份证买的。许先生还向法庭提交了涉案车辆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以此证明自己在2010年8月12日交纳了4.5万元购车款。

  经张女士申请,为该车评估价格,证实涉案车辆价值为2万余元。

  朝阳法院最终确认,涉案车辆确由许先生出资购买,但目前许先生在京没有摇号购车资格,涉案车辆无法过户至其名下。原被告两人签订的协议,因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张女士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折价补偿对方。

  最终,朝阳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合同关系无效;许先生将车交付张女士,张女士支付折价款2.3万余元。同时,张女士需退还许先生租金3000元。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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