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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机械厂工作时严重受伤 伤残补助金被拖四年

2014年03月24日 14:24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陵县一市民在一家机械厂工作时严重受伤,厂方一直逃避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这一拖就将近4年。

  原来,陵县李某的母亲是一名53岁的农村妇女,2006年4月4日与陵县一私人机械厂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厂工作。2010年4月5日上午9时,李母在车间工作时,被氧气瓶阀门气流冲起,跌落致伤,住院治疗四个月。2011年8月,李母向德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得出结论是延长停工留薪期至2012年2月10日。

  2013年9月,李母再次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德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李母右2-5肋骨骨折,左3、5、6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双侧血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头皮裂伤,胸骨骨折,精神障碍,得出结论为李母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叁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并且认定其精神障碍是2010年4月5日工伤所致。对于此次工伤事故,机械厂在支付了其母亲的住院费及医疗费之后,以各种理由逃避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李某无奈之下申请法律援助。

  经调查,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应支付李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100元,该补助金已于2014年1月10日转到机械厂账户。然而,李母多次前去申领却遭到机械厂拒绝。并且由于该机械厂没有按时到社保机构交社会保险月报表,导致李母2014年2月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无法领取。援助律师尝试与机械厂沟通,但机械厂以各种理由逃避责任,导致沟通无效。

  2014年3月6日,援助律师代理李母一纸诉状将机械厂诉至法院,机械厂表示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承担李母提出的各项费用。双方同意由法院对本案进行调解。最终,机械厂同意一次性给付李母72000元,并当场执行完毕。(记者 刘振 通讯员 马德江 闫晓溪)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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