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室温未达标超24小时可按日获双倍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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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备受关注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和《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本报记者为您总结梳理其中的重点内容。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24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暂停供热用户是否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采暖费由“暗补”变“明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保障低保户及困难户采暖、供热单位维护责任等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被纳入其中。
采暖补贴
推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
调研中,绝大多数人赞同将采暖费补贴随工资发放,但对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有一定困难,另外,已解体企业的离退休人员采暖费如何发放、下岗工人的采暖费如何处理等问题也亟待解决。将职工采暖费补贴随工资发放,是提高采暖收费率、提高供热质量和节能环保的有效途径,但考虑到采暖补贴的复杂性,《条例》规定,供热实行谁用热谁缴费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推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热计量收费
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缴费
热计量收费是用热收费方式的发展方向,目前辽宁省推进计量装置的条件日趋成熟,正推进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过程中,已要求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实行热计量收费。因此,《条例》规定,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缴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面积收费标准缴纳热费。供热价格和收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此外,《条例》规定,新建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计划,同步设计安装。
困难补贴
建立城市供热专项救助资金
调研中发现,多数国企下岗职工年龄偏大,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家庭处于低保边缘,每年缴纳全额采暖费压力较大。因此,《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专项救助资金,用于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处于低保边缘的下岗职工和其他困难居民贴付热费,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停供缴费
可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条例》规定,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0日前告知供热单位。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用热的,应当在当年缴纳热费截止日期前缴纳热费。
测温退费
未达标超24小时按日双倍退费
《条例》规定,除不可抗力和用户原因外,应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用户认为室温低于《条例》规定最低温或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自被告知时起10小时内按规定和操作规范测温。供热单位和用户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供热单位应采取改进措施;有异议的,用户可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投诉起10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未达标准应采取改进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被告知之时起24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户,并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停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故障抢修
公安、社区、物业配合入户抢修
《条例》规定,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通知用户,会同公安、社区或居委会人员到达现场,有物业服务的,由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组织抢修。抢修后,现场人员要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唐心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