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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允许慈善资产炒股惹质疑

2014年03月27日 15:05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2011年“郭美美事件”后,慈善事业的整体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深圳市法制办26日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征求修改意见,拟用立法方式解决慈善事业资产增值、信息披露不规范、监管机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

  据悉,深圳准备采用“宽进严管”的原则来管理慈善资产,允许慈善资产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债券、股票等方式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立法

  拟突破增值渠道的限制

  捐赠一笔款项,却被慈善组织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股票等投资,是被不少市民痛恨的“慈善黑幕”。但是《修订稿》“大胆”宣布: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慈善资金进行投资活动。

  《修订稿》规定,慈善组织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可以通过购买理财产品、投资实体、债券、股票、基金、期货和慈善信托等方式,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在财务管理上,捐赠收入和投资经营收入应分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深圳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7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但是,实践中主管部门对保值增值设置诸多限制,导致慈善组织的成长和可持续发展面临严重制约。目前慈善组织资产保值增值渠道非常有限,仅规定了利息收入这一最基本的投资增值方式。该负责人说,本次立法拟突破这些限制,规定投资实体、债券、股票均可作为保值增值的渠道。

  负责人同时强调,虽然拓展了投资渠道,但《修订稿》要求慈善组织管理者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不鼓励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同时,对于面向公众募捐的慈善资产,要求其投资方案必须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公示,以激活社会监督的力量。

  市民

  根本不在乎增值或贬值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捐赠的钱被别人用来炒股,是我不希望看到的。”市民陈小姐说,慈善组织把资产用于慈善项目,真正做到专款专用就行,市民根本不关心资产是增值还是贬值。陈小姐强调,一个慈善项目,只要用款阳光透明,把所有款项都用于慈善项目上,如果钱不够,市民还是愿意再献爱心,但若让爱心捐款在股市上消耗,然后再召集捐款,这种做法无疑将进一步伤害慈善事业的公信力。

  记者随机采访了8名深圳市民,全部都反对慈善基金用于投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没有‘确保资金安全’这一说。”市民黄先生对记者说,准许“用于投资”,会令人联想到“非法集资”,即使强调把部分收益用于慈善项目,也很难撇清相关质疑。

  公开

  每年审计一成慈善组织

  记者了解到,对于慈善组织,《修订稿》坚持“宽进严管”的原则。所谓“宽进”,是指鼓励设立慈善组织,减少慈善组织的投资经营约束;所谓“严管”,是指对慈善组织的日常活动和资金状况严格监管,对违法的慈善组织和个人严格问责。

  在慈善资金流向上,《修订稿》 把“信息公开与监督”单独列为一章。深圳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说,这次立法,通过明确慈善工作主管部门与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职责,要求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募捐信息、资产保值增值信息等都必须通过官网或公众网络平台进行公布。

  该负责人说,现行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难以满足公众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期待,因此,《修订稿》规定,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慈善工作主管部门每年随机抽取10%的慈善组织,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上述慈善组织的项目运作、财务收支、资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独立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就慈善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提供的线索后,应当核实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处理,公开处理结果。

  严罚

  擅改财产用途或究刑责

  深圳市法制办表示,“透明运作,禁止分配”是现代慈善组织的基本规则,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这一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修订稿》规定,未经捐赠人同意,擅自改变财产用途和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等8种行为,由慈善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私分、侵占、挪用、损毁慈善财产的,由慈善事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追缴慈善财产,并对相关责任人处违规资金百分之三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慈善项目撤销之后

  捐赠人可追讨捐赠

  募捐活动需要成本,但是《修订稿》没有硬性规定募捐成本的上限,而是要求慈善组织在募捐方案中必须预先评估并公布募捐成本,让捐赠者自由决定是否捐赠,通过市场选择方法倒逼慈善组织必须做好募捐成本控制。

  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说,公益捐赠人承担义务的同时,受赠人也应当严格履行捐赠协议。否则,捐赠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撤销捐赠并追讨捐款。但是捐赠人撤销捐赠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捐赠利益。

  对捐款出现的“尾数”,《修订稿》则规定,慈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的,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受捐组织或其他受赠人应当将慈善财产用于与原捐赠目的最相近似的其他慈善目的。

  据悉,《修订稿》规定,慈善组织未取得募捐资格和募捐备案,不按募捐方案开展募捐和使用资金,无募捐资格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募捐活动的,由慈善工作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限期返还募捐的财产,并对相关责任人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百分之三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羊城晚报记者 全良波)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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