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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常回家看看”到“代客扫墓”

2014年04月04日 14:18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现代社会是个代理社会,代理就是一种有偿的“他助”社会体系,只有原始社会才是孤立的自助社会。只要承认社会进步,就得承认代理交易的合同创新。

  清明将至,不少网店纷纷推出代客扫墓服务,内容包括代跪代哭,收费在数百元之内。报道称,这一新业务生意惨淡,多数网店交易额为零。报道得出结论认为,业务遇冷体现了国人对传统孝道的推崇,孝心不能被明码标价。

  我们暂且不讨论“交易额为零”是否就一定意味着人们对这一新业务的集体抵制,商家推出这样的服务,一定是嗅到了市场需求的某种讯息。由于这类交易已经触及了人类最为私密的领域,从“事务交易”进入了“人格交易”,所以网店上即便已经在源源不断获得这样的订单,也不大可能会选择在交易记录中公开,所以市场需求怎么样,现在就下结论,恐为时过早。

  现在要探讨的就是如何拓展社会宽容度,以利于社会交易的合同创新。我们不妨从“常回家看看”说起。

  在民事领域,法律采取“法无禁止即许可”之原则,我国目前有“常回家看看”入法,使常回家看望父母上升为一项必须亲力亲为的法定义务,排除了代理行为,导致“代客回家”这样的业务无从生长。在“常回家看看”尚未入法之前,网络就有“雇人看望或探视”等这类业务,这使“常回家看看”有了多项选择品种,适应了不同人的需求。

  也就是说,假如我们过分强调“孝心不能明码标价”的道德观,那我们今后也会出现“常回去扫墓”入法的道德法律化现象,随之而来的是,这一“代客扫墓”服务也会消失。而目前并无“常回去扫墓”入法的情况下,扫墓并不必然是一项亲力亲为的法定行为,它可以被代理,通过代理交易,可以使那些没有时间或精力或因其他原因而不能在清明时节亲自前往扫墓的人实现扫墓祭拜之愿望。

  从传统道德评价上看,相对亲力亲为的祭拜和没有扫墓祭拜,“代客扫墓”的道德适宜性正好居于两者之间,也就是说,如果社会认定亲力亲为的扫墓是“好的道德”,那么,“代客扫墓”的安排,其道德性应高于没有任何祭拜表示的人们。

  从社会学的角度上看,代理活动的细化与发展,表示社会已经进入“信用”社会,信用交易越发达,社会上基于合同信用而能进行服务交易的领域越广。现代社会是个代理社会,代理就是一种有偿的“他助”社会体系,只有原始社会才是孤立的自助社会。只要承认社会进步,就得承认代理交易的合同创新。

  所以,目前滋长于网络或民间的“代客扫墓”业务,切莫被舆论赋予过度的道德包袱,道德包袱过重,社会的宽容度就会收窄,“常回家看看”的道德义务法律化后,司法实践并未支持这是一个操作性很高的法律,也未能把想象中失守的道德拯救回原地。社会进步意味着人的可选择的行为的扩大。总而言之,“代客扫墓”这一新型合同创新,就是民间交易行为的创新,以平常心视之则可,切莫上纲为“被明码标价的孝心”。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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