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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起火消防栓无水 法院判物管公司担责三成

2014年04月10日 13:0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法院判物管公司担责三成赔业主1000元

  小区发生火灾,消防人员到场后欲从楼道消防栓取水灭火,却发现消防栓没有水。虽然之后火被扑灭,但业主认为小区物管公司未尽到职责,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市第三人民法院日前审理认为,案涉住宅起火系由业主给手电筒电池充电时间太长引起,业主应承担主要责任;物管公司任由小区消防栓无水,也应对火灾造成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酌情判定物管公司赔偿业主损失的30%即1000元。

  2013年1月7日上午,樟木头镇某小区物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某座一楼的一户住宅客厅起火。消防队接警后赶到现场,立即使用物管公司安放在楼梯处的消防栓灭火,却发现该消防栓无水,消防队后采取其他措施将火扑灭。

  起火住宅客厅的沙发、茶几及茶几底部放置的部分书籍被烧毁。消防队出具的火灾报告显示:起火原因为电器设备故障,业主游先生直接财产损失3000元。

  游先生称火灾可能是由其给手电筒电池充电时间太长引起的。但他认为,小区物管公司任由消防栓无水,未尽到职责。

  在庭审现场,物管公司代表辩称,游先生家起火完全是因为其不注意安全用电的行为造成的,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且物管公司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及时发现起火,又马上采取了正确的措施,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将火扑灭,灭火过程并未有任何延误,已经尽责。

  至于消防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物管公司表示这是由于开发商规划等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不是物管公司能力范围内能解决的,且物管公司一直在努力推动消防设施设备的整改。(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钟紫薇)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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