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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长春新建楼盘不得用“洋名”“外文名”

2014年04月16日 14:57 来源:中国吉林网 参与互动(0)

  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人文地理实体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地名本身具有标志指示作用,同时又承载城市和区域的文化内涵。因此,作为城市的名片,地名既是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体现,又是城市形象和文化底蕴的展示。

  城市晚报讯 昨日,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新修订的《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2月24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批准,并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档案管理、公共服务和地名文化保护等活动。

  解读

  街路方向 基本按“南北为街、东西为路”命名

  新修订后的《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共三十二条。多年来,长春市在地名命名工作中,形成了一些符合城市地域特点和人文习惯,并为广大群众所熟知和认同的惯例。《条例》在修订中,将部分惯例确定为命名规则。对此,长春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隋光伟说,长春市地处平原,城区规划较为整齐,街路基本按照“南北为街、东西为路”命名,街路方向的指示性强。《条例》依法确定了“城市道路南北走向的称为街,东西走向的称为路”这一街路命名规则。

  门牌号码 街路东侧南侧为双号 西侧北侧为单号

  多年来长春市先后采取排序编码和距离编码两种方法编排门牌号,从实践情况看,距离编码法更符合城市快速发展的实际,更具有科学性与灵活性。《条例》确定采用距离编码法作为长春市今后门牌号测编方式。同时确定了长春市门牌号单双号测编方式为:街路东侧南侧为双号、西侧北侧为单号。《条例》增加了环路和立交桥的命名规则,规定:“城市环路按数字排序,以东南西北自然方位命名;立交桥原则上以所处街路名命名”。

  地名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变更地名

  “地名是政府公共管理信息和公民身份、房产等证件的基础资料,有的地名还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因此地名应当保持稳定。”隋光伟说,实践中,对地名进行调整,需经调研、论证、征集公众意见以及公示等过程,有的还需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工作才能确定。《条例》规定,“地名应当保持稳定,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更名外,其他需要更改的地名,应当随着社会发展,逐步进行调整。”“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在用地名不得更名,非在用地名可以按地域就近原则,在地名命名时优先采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能擅自变更地名。此次修订《条例》,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程序,从总体设计和针对具体问题均做了相应规范。对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命名、更名和销名的,以及擅自编排门牌号和使用非标准门牌的作出禁止性规定。

  “一路多名” 规划是同一道路的都应统一名称

  近年来,广大群众对长春市“一路多名”、有偿命名和使用外国人名、外国地名等问题反映比较突出。对此《条例》作出了相应的规范。隋光伟说,为解决认识上和实际操作标准上存在混乱的问题,《条例》就何谓一路,如何统一名称作出规定,即“城市总体规划中为同一条道路的,应当使用统一的名称”。按照此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同一条道路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准。城市总体规划中是同一条道路的,即使是分期分段建设或者延长建设的,都应当使用统一的名称。规划中不是同一条道路的,但随着城市建设互连互通的,原则上还应该继续保持各自原有的街路名,以保持地名的稳定性。这一规定,为主管部门进一步区分、清理和防止“一路多名”问题,提供了法律根据。

  禁止规定 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长春市地名

  《条例》对有偿命名作了禁止性规定。根据上位法,借鉴外地做法,规定长春市新建的街路、广场、桥梁、隧道,不得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命名。

  此外,《条例》依据上位法要求和群众的意见明确规定:“不以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命名长春市地名”。 同时,针对当前新建楼盘、居民住宅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构筑物、建筑物存在使用“洋名”、“外文名”等不标准名称的问题,规定居民住宅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构筑物、建筑物名称,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立项前向民政部门申请命名。未经批准的名称,不能作为标准地名在立项、产权登记、户籍登记中使用,不能作为地标指示名称,不能在地图上使用。规划、建设、公安和地图测绘出版等职能部门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贯彻

  “一路多名”的道路咋统一

  距《条例》正式施行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长春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进行集中清理,加大治理力度,在短期内取得阶段性成效,确保《条例》有效实施。那么针对“一路多名”这样的问题,什么样的需要统一?什么样的不需要统一?长春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处长常江说,比如说台北大街、铁北四路、花莲路、东荣大路,这几条街,现在看是一条街,实际上是在长春不同时期修建的,在城市的发展、建设中贯通了,这样形成了一路多名。希望广大市民不要进入误区,认为“一路多名”就不好。“一路多名”是历史原因形成的,很多“一路多名”的名称都该依法依规地给予保留。

  长春是否有应该改名的街路

  那长春有没有根据《条例》应该改名的街路?常江说,现在群众反响比较大的是台北大街这条街,目前正在做调查问卷,因为街路如果要更名,就要进入《条例》的那些程序。比如先要进行群众的调查问卷,看看街两侧的单位、群众是否同意。如果多数人都不同意的话,就不能违背群众的意志,就不能改;如果群众都同意,还要进行专家论证。即使群众同意了,不等于这条街非得要改,因为涉及需要保护的、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经过专家论证,也不能改。

  “东盛大街和远大大街在前年已经进行了街两侧的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调查问卷,有百分之八十多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不同意改,因为住了十几年的居民都觉得很不方便。在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下,东盛大街、远达大街的历史都很悠长,加上居民多数都不同意,所以就不能改。”常江说。

  新建小区不得以“洋名”命名

  有些小区叫“洋名”的情况是保留还是不保留?常江说,我们将依照本《条例》对这些叫“洋名”的小区进行普查,普查之后将一并报给有关部门,看是不是能够修改。因为这些小区作为地名已经沿用了若干年了,老百姓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等也已经都冠上这个名,一经修改就会花费很多的社会成本。但新建的小区使用“洋名”以及违背6月1日实施的《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都不允许。

  链接 部分条例内容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用字准确、规范,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城镇内的社区、街、路、胡同、广场名称,同一乡(镇)内的村(屯)名称,不得重名、不得同名异写或者异名同音……

  (四)新建的街路、广场、桥梁、隧道,不得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命名;

  (五)不得实行有偿命名;

  (六)不以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命名地名……(记者 姜永鑫 实习生 阚瑶琪/报道)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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