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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规定因公出国严控人数 不得考察性出访

2014年04月16日 15:30 来源:东北网 参与互动(0)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近日,我省印发了《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就我省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管理、开支范围及标准、监督问责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严控出访人数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办法》规定,根据国家外事管理规定和工作需要,各单位要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保证外事重点、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各单位组织派出国团组,坚持谁派出、谁负责。严格控制出访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严控出国经费支出 不得违反规定

  《办法》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出国经费支出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出国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要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出国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安排住宿。参加国际会议的,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住宿酒店,应当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应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按规定程序报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外方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对出国开支进行审核违反规定严肃处理

  《办法》中要求,各单位财务部门要按照批准的出国人员、天数、路线及经费开支标准进行认真审核,严格履行单位内部财务报销审批程序。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出国费用。

  《办法》强调,各单位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出国费用,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费用。

  《办法》规定,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预决算及时公开接受监督检查

  《办法》要求,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

  《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记者 李博)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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