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强制购物游客可索赔三倍旅费
昨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今后,游客如被强制安排购物项目造成滞留等后果,最高可获三倍赔付。
增加游客拒绝权
“强制安排购物”一直备受游客诟病,多起游客和导游冲突事件皆因此而起。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根据《旅游法》的要求,对此作出了改动和完善。其中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原则和方式上设定了约束性条款。如《团队境内旅游合同》规定,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在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中,增加了旅游者的拒绝权和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义务。明确了旅行社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在协议条款部分,突出表达双方就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要达成一致,另增加补充协议对具体行为进行约定。
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
新版合同范本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示范文本约定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还规定,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
新版合同范本还明确了《旅游法》规定的 “必要的费用”的计算方法,增加了合同解除后旅行社的附随义务。晨报记者 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