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务员集中转任周期或由两年延长为三年一次
今后,合肥公务员转任年龄上限或将调整为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召开,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公务员局局长李卫国作了关于《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修改情况的报告》,并提请审议。
年龄
上限修改男女不同
2009年8月,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为全国首个也是唯一一个公务员转任地方性法规。
根据《办法》,“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可以不转任”,即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为转任的年龄上限。
但是,不少市直单位和受访对象普遍反映,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以上的公务员跨部门转任到新的工作岗位后,由于年龄偏大,适应新环境和转变角色较慢,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而且,有些单位符合转任条件的同志年龄普遍偏大,转任意愿不强,留在原单位更有利于发挥其工作经验优势。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建议将年龄上限修改为“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的呼声很高。
因此,《修改草案》中,将转任年龄上限修改为: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10年,即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
周期
或延长至三年一次
对于集中转任周期问题,《修改草案》中也有涉及。
此前《办法》规定,公务员跨部门转任、系统内转任工作每两年集中一次。
“不少人反映,每两年集中开展一次转任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单位干部思想稳定和工作。”李卫国告诉记者,每次转任工作开始前,单位要按照《办法》规定,对相关人员信息进行摸底、统计、复核,耗时长、工作量大、人力成本高。
而且,人员变动过于频繁,不利于单位岗位职能发挥和干部培养使用。
转任周期过短,对即将符合转任条件的人员有转任“心理预期”,容易引起思想波动、工作脱节,影响工作正常开展。
“从调查结果显示,建议转任周期在3年以上的占73.3%。”李卫国说道,考虑到集中转任周期过长,不利于公务员的多岗位锻炼和培养,因此,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修改草案》建议将集中转任的周期调整为每三年集中实施一次。
规范
“专业”公务员相近转
据悉,此前《办法》规定,公务员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在2010年和2013年两次依法转任工作中,虽然对专业性加强的职位设置了必须具备的从业资格条件,但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人岗不匹配现象。”李卫国说道。
一方面,部分专业技术职位的公务员,转入新单位,因专业跨度大,往往不适应新职位要求,导致专业特长得不到有效发挥。
另一方面,部分有较强专业要求的职位特别是中层领导职位,在集中转任中往往出现职位轮空。比如,2013年审计局转出3名中层副职,空缺的3个中层副职职位均无人填报,导致该单位中层领导职业专业人才流失。
“为有效发挥专业技术职位的公务员特长,避免专业技术职位的公务员流失,《修改草案》拟对此进行适当的规范。”李卫国介绍,同时,考虑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专业技术职位的复杂性,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修改草案》增加规定:专业技术职位的公务员应当在相近职位间进行转任。
激励
同干部培养相结合
转任工作涉及每个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对公务员个体而言,他们更多的是关心转任到新单位后,能否得到更好的发展空间和施展才华的舞台。
调研中,市直单位和受访对象普遍反映,合肥市转任方案强调同等条件下转任的公务员优先提拔使用,但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因职务数限制,不能及时将转任的优秀公务员提拔使用,少数单位仍然存在论资排辈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转任公务员的成长和发展。
因此,为了提高公务员转任积极性,《修改草案》建议增加:建立健全公务员转任激励、保障机制,将公务员转任同干部培养结合起来,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本报记者 黎静 制图 周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