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高烧不退被误诊 北京儿童医院被判赔4.7万
女孩小佳(化名)高烧,来到北京儿童医院就诊,几天内被先后诊断为急性呼吸道感染、结膜炎等,5天后病情不见好转,到别的医院治疗后,她被诊断为一种名叫“非典型川崎病”的血管炎症,但已留下了较为严重的后遗症。小佳将儿童医院告上法庭。昨天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儿童医院有过错,被判赔偿4.7万余元。
2011年夏天,小佳发烧。次日,父母带着她到儿童医院就诊,从7月7日到11日,前后三次在医院看病,但始终体温降不下来,身上也出现多处红斑。7月12日,由于病情不见好,父母带着她到另一家知名医院,当天确诊为“川崎病”,立即住院,此后,医院连续3天下达病危通知书。
经过16天的救治,小佳的体温恢复正常,病症减退,但是造成了心脏全心扩大,左室壁增厚伴左心室收缩功能降低,重度心肌炎。她的父母认为,儿童医院多次误诊、漏诊,使得孩子延误了治疗时间。
在此案一审中,儿童医院辩称,川崎病是一种主要发生于儿童的非特异性全身性血管炎疾病,至今病因未明,发病机制尚不明确。医院在小佳第二次就诊时就考虑到川崎病的可能,所以在积极抗感染的同时,建议住院治疗,但因床位紧张才未能住院。
法院进行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儿童医院在诊断时间上不能算延误,医生亦无明显不当。但由于孩子持续不明原因发热且伴有发疹,具有部分川崎病的症状与体征,此时儿童医院应将其留院观察。对于可能存在的高危疾病,儿童医院亦应告知孩子的家长疾病的危险性,提醒他们重视病情等等,因此儿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要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赔偿小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物质和精神损失共计47600余元。
判决后,小佳和她的父母认为,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过低,因此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并判令由儿童医院承担8700元司法鉴定费。(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