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瀑布大水致4人身亡 男子奔波20年为亡妻讨说法

2014年05月04日 10:33 来源:贵阳晚报 参与互动(0)

遇难者家属当年指认现场(资料图片)

记者当年采访群众 (资料图片)

刘小涛展示当年相关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

当年的采访录像截屏 (资料图片)

  20年前,贵阳8名游客在黄果树瀑布前游玩时,上游突然冲来大水,导致其中4人被卷走后身亡。

  事后,4名死者中的3个家属方接受了当时黄果树风景区管理处的赔偿,但其中一名遇难女子的丈夫坚持先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再谈赔偿问题。

  今年4月30日,这起维权案在镇宁县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再次引来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庭审中,死者家属诉求126万元的赔偿,但诉讼时效、赔偿标准等成了控辩焦点。

  ◎事件回放

  大水突然袭来

  卷走4名游客

  1993年10月8日,贵阳市一国有企业职工黄萍等8人到黄果树瀑布观光。当日,因景区缆车检修,黄萍等见当地无禁止通行的标志,便走上河中石墩过河。

  当几人走到河道中间时,上游突然冲来一股大水,将黄萍等几人卷走。事后,黄萍等4人被一一找到,经抢救无效身亡。这起事故当年引来省内外多家媒体关注。

  是年,安顺地区行政公署以及原贵州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对该起事故出具了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系黄果树风景区上游调节水库放水未采取全线严密安全防范措施所致,应由黄果树风景管理处负责。

  从当年起,遇难者黄萍的丈夫刘小涛坚持为亡妻讨说法,要求先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再谈赔偿问题。

  ◎相关链接

  被告身份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即贵州黄果树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前身。1999年,按照相关决议,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被撤销,成立贵州省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同时组建了贵州黄果树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实行政企分开,赋予管委会相应的政府职能。

  本案中,被告代理律师解释称,经管委会与旅游公司协商,决定由旅游公司担任诉讼主体,承担本案中全部责任义务。

  跨世纪维权案的三大焦点

  焦点一:

  时隔20年

  是否超诉讼时效?

  4月30日,这起维权案在镇宁县人民法院开庭。

  庭审现场,控辩双方首先争议的焦点是——该案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原告即遇难者黄萍的丈夫刘小涛称:事发后的几年,他与家人一直坚持“先追责、再赔偿”的诉求,当时,安顺地区行署有关负责人曾组织协调善后事宜,他得到的答复是,由黄果树风景区管理处赔偿2.2万元,但他没答应。

  其后,他于1997年通过媒体发表公开声明,称“永不放弃追究对方刑事、民事责任的权利”。

  多年来,刘找过安顺检察机关、贵州省有关部门,也到北京递过材料。

  2013年,因儿子就业,他从妻子生前所在单位偶然得知,1995年,景区管理处已将3.5万元送至该单位工会,并由工会负责人签字收取,但他和家人并不知情。

  刘说,当年,他向法律援助部门咨询后得知,根据现行法律,他可以起诉对方民事侵权。而去年8月,他又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今年3月,他接到镇宁县人民法院通知,该案可以开庭。

  “我再采取反映问题的方法维权下去也没结果,况且对方隐瞒家属、将赔偿金交给死者单位的做法,我也是最近才知情,诉讼时效应从这时算起。”刘小涛说。

  对此,被告方贵州黄果树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认为:按《民法通则》,原告主张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而本案事发至原告起诉之日已隔20年,已超诉讼时效期限。同时,原告所出示记录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即便真实,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也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另外,1995年景区将钱送去死者生前单位的工会,当时是否告知原告,或者工会是否告知原告,因年代久远都已不得而知。

  焦点二:

  事故责任

  是否要分主次?

  原告在陈述事由时提到,事发时,黄萍等人从“步行入口”处来到下游跳墩,这是到河对岸的唯一通道。

  对此,被告方代理人否认说,景区此处有正规游道,而黄萍等人是偏离正常游道的情况下遇险,且事后责任认定也表明“景区管理处在上游调节水库放水时未采取全线严密安全防范措施而发生安全事故”,应认定受害人存在过错,被告方并非全责。因此,赔偿比例应划分。

  原告当庭出示了一份证据——一则事发后电视台播放的新闻报道。这份电视新闻报道中,除当年风景区的一些工作人员、摊贩讲述的事发经过外,一位死者家属在采 访中也提到,当时是因为一批来自香港的减灾扶贫考察团成员要来观光,上游临时开闸放水。

  原告称,该说法是当年处理善后事宜时,安顺地区行署有关负责人讲述的,在场所有家属均可作为人证。

  原告刘小涛认为,从这一情况看,被告方完全未采取防范措施,事故责任并无主次之分。

  焦点三:

  赔偿标准

  该如何计算?

  在庭审辩论阶段,双方就赔偿该适用哪个年代的标准问题再起争议。

  原告刘小涛诉求:求偿63万元的死亡赔偿金、30万元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6万元,并要求案件受理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方代理人认为,赔偿应参照事发的1993年的标准,而非原告主张的现行标准。

  原告认为,事发至今20年,被告方的侵权对他们一家人的伤害也持续了20年。同时,赔偿还应考虑物价因素:黄果树景区的门票当年为10元,如今是180元,20年翻了18倍,1995年,对方拿了3.5万元给我爱人的单位,证明他们试图以这个金额赔偿,3.5万元乘以18,就是63万元。

  被告认为,事故当年,另外3名死者的家属均已按照当时的赔偿标准领取了赔偿金。

  因此,时隔20年后,原告主张按照现行标准赔付,是对另3名死者家属的不公。此外,当时景区原本愿意赔偿,是原告拒绝接受。那么此后20年中的造成后续影响应由原告承担。

  而原告提出3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双方同样无法达成一致。

  原告认为:儿子3岁就没了母亲,妻子的父母也没再享天伦之乐,而他本人为给亡妻讨说法,还放弃了刚应聘上的高管职位,20年里四处奔波,荒废了前程,这些伤害,难以估量。

  被告认为: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并无法律依据,在法律上,一旦死亡赔偿金合理计算,原告不应再主张精神抚慰金。

  本案关键点:

  该如何赔偿

  在持续三小时庭审后,审判长对双方意见发表看法:原告多年来追诉权利的行为事实清楚,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同时,事发时,受害人选择的游览线路并无禁行标志,受害人从河床的石墩中穿行,即便存在疏忽大意,但无过错,因此不承担事故责任。

  对原告主张的赔偿诉求,审判长认为:事故发生后,被告已经履行义务对原告进行赔付,但因原告拒绝接受,赔付未能成功。另外,原告在20年间的维权经历,系原告个人行为,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由事故导致直接损失外,损失扩大部分并非被告造成的直接损失。

  审判长向原被告方告知权利义务后,并征求双方意见是否愿意接受调解。据悉,该案将择日宣判。

  ◎延伸阅读

  家属再追责任人刑责

  刘小涛在主张民事权利时,再提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刑责问题。据悉,截至目前,暂无相关责任人因该次事故受到处理。

  贵州一些律师认为,类似安全事故一般应由政府部门主导调查,对责任人和责任事故行政处理。若构成犯罪,则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处理才进入刑事诉讼阶段,事故责任人或面临起诉和刑事审判,但其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而这起事故已有20余年。(本报记者 朱海 欧阳洁)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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