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低价药涨价先控“管制”失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8日宣布,为鼓励药企生产低价药积极性,减轻患者使用高价药的负担,国家取消280种低价西药和250种低价中成药的最高零售价,生产企业可在西药费用日均不超过3元、中成药日均费用不超过5元的前提下自主定价。
不同于公众的普遍担忧,职能部门坚信,“放开最高零售价,不会导致药品价格疯涨”。但是药品领域摇摆游移的“管制之手”,长久扼杀了效率、制造着难题。所谓“调整”无一不是被动的、迟到的补漏纠偏。
失衡、失当的“行政管制”,实乃低价药现时麻烦的最大肇因。药品主管部门,一方面设立了低价药的最高零售价,并严格执行之;另一方面,在采购、使用环节却未给予相关企业必要的“政策倾斜”。其后果是,低价药厂家不得不主动争取医院采购——这事实上导致了一种极不公平的议价环境。“重压制轻保护”的管制策略,极大弱化了药企在市场内的博弈能力,最终它们只能在本就有限的利润空间内彼此消耗。
无论是过去的最高零售限价,还是今后的日均费用控制,管制手段虽有微调,但其逻辑缺陷从未填补。需要思考的是,当职能部门强势导演了低价药的微利格局,又该如何为相关药企安排与之相应的生存之道?从“交换”的角度说,市场主体从没有毫无条件让渡利益的义务,它们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或保护。如其不然,利益受损者必会以各种方式反弹:近年来,诸多厂商或将低价药改头换面忽悠市场,或干脆放弃低价药生产,便是明证。
负责任的、有取有予的价格管制,才能为低价药争取一个明朗的未来。呼吁对低价药加以必要“保护”,并非要退回到那个大包大揽的计划年代。而是强调,从各个环节入手,祛除对于低价药的固有“歧视”。比如,出台专门的业务规范,推动一线医生用药习惯向低价药倾斜;再比如,通过适度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维持低价药厂商的生存所需。
从本质上看,低价药是一种“价值被人为扭曲”的非正常商品。从前,药企承受了这部分利益损失,而今后患者将更多分担其中成本。但公众显然更希望看到,职能部门能通过管制手段的合理化与优化升级,来更公平、更有效率地消化“低价药”的涨价压力。(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