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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无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被罚50万

2014年05月15日 09:33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新修改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严控企业排污

  无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有可能罚50万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就最新修改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修改稿拟规定,江苏将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和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制度,无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最高可处罚50万元。此外,住宅楼禁止新扩建餐馆、洗衣店和汽车修理店,现有的上述场所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将不再续发。

  修改稿拟规定,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有关许可事项等内容,并明确工艺设备、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技术措施、监测监控等环境管理要求,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新建、改建、扩建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取得临时排污许可证。

  此外,江苏还将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如果有企业没有排污许可证就排放污染物,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减少居民楼下餐馆、洗衣店和汽修店带来的各种污染,修改稿专门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禁止新建、扩建餐饮、洗染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金陵晚报记者 黄昆)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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