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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传染病防治规定征民意 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人

2014年05月22日 15:20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广州市传染病防治规定(修订案)》开始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救治传染病病人。当传染病疫情暴发时,可停工、停课、停业。

  《规定》对传染病的预防、来穗人员的防疫、疫情控制、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义务,享有获得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信息和社会医疗救助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当传染病暴发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分级启动应急预案,可采取限制可疑食物和水源的流通和使用;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演出等各种人群聚集活动;决定停工、停课、停业;因预防、控制传染病的需要,采取休市或者扑杀、销毁染疫及易感染动物及其制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作出相应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核实的实际损失予以合理补偿。

  《规定》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不得隐瞒或者谎报疫情。

  《规定》对医疗机构救治病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出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救治接诊传染病病人。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记者 王普)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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