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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有了“河长”不妨再设“河警”

2014年06月06日 10:37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是“世界环境日”。不容易忽视的是,清远近年来引以为傲的环保优势遭遇到挑战,大气、江水面临污染的隐患越来越大。其中,针对清远江水的保护,清远正探索建立的重污染河段“河长”责任制被寄予厚望,希望能在北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无独有偶,在清远推行“河长”治水的同时,长三角浙江省部分城市针对河道污染推行的“河长+河警”制也运行得风生水起、成效明显。所谓河长,与清远市“河长”制类似,所谓“河警”,就是各级公安机关中的公安局长、所长、普通民警分别担任大小河道的“河道警长”,河警每天在河上巡逻,依法严惩破坏水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比起此前由环保行政部门先对污染行为取证查处、涉及刑事再移交公安机关的模式更有打击力量,效果也更明显。

  笔者认为,作为后发地区的清远,近年北江河系沿岸的各种偷排、污染隐患也客观存在,特别是冶炼、水泥等工业企业,以及养殖业都有可能给江水带来污染,因此建立了“河长”制后,也应设立“河警”,在“河长”统筹下,和行政执法部门一起,主动对涉水污染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发挥“河警”治污的“奇兵”作用。

  首先,“河警”是对“河长”治污的有效补充。“河长”为属地行政首长,突显当地行政一把手对属地河湖段水质安全的主要责任,由“河长”牵头组织各方力量落实防治任务,可以说,“河长”制将水质责任主体的级别提高了、明晰了,从面上来说有利于提高对水质安全的重视程度,并有利于统筹更多力量、资源来进行水质防治。但从具体执行层面,可能还是以前的执法体系,若有了“河警”,那么将成为“河长”责任制下进行打击涉水污染的有力着力点,“河长+河警”将点面结合,有统筹、有执行,“河长”治水或将更成体系。

  其次,“河警”将打击河道污染的关口前移,更具治污实效。此前,治污或先由行政部门先进行行政查处,涉及刑事犯罪再移交公安机关,而“河警”则是主动巡查,若发现偷排等违法犯罪行为,“河警”可以马上采取措施,快速取证,避免以前移交过程中相关证据可能遗失的情况,实现打击“快、准、狠”。(张俊)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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