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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挽回婚姻签“忠诚协议” 出轨赔对方百万

2014年06月17日 07:47 来源:中国江西网 参与互动(0)

  南昌市民丁晗(化名)最近很郁闷,因为她发现丈夫有出轨的迹象。为了挽回婚姻,也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她打算和丈夫签订一份“忠诚协议”。如果婚姻中有一方出轨,那么违约方将一次性付给对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00万元。那么,“忠诚协议”具不具备法律效力?近日,记者进行了调查。

  案例1

  借腹生子丈夫变心 忠诚协议被判无效

  2004年12月,李某与杨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杨某一直未孕。2008年5月,两人决定实施借腹生子计划,但杨某要求丈夫不能与他人产生感情,否则应赔偿15万元给自己,并且签订了一份“协议”。2008年6月,双方找到借腹者吴某,以5万元现金请吴某帮助生个小孩。之后,李某与吴某感情日益加深。2009年12月,吴某生育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杨某离婚。

  法院支持李某的离婚诉求,但是,杨某庭审中提出的15万元赔偿要求,由于双方协议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不予认可。同时,鉴于双方特殊情况,李某应给予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为宜,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妻子因无生育能力,决定让丈夫借腹生子,不料丈夫与借腹者产生感情。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两人离婚,丈夫给付妻子1万元作为补偿款。

  案例2

  签忠诚协议后出轨 法院判决协议有效

  新婚夫妻签订 “忠诚协议”,约定出轨一方给予另一方10万元赔偿金,并无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无条件同意离婚。赣县人民法院近日支持了夫妻“忠诚协议”中的两则条款,判决两人离婚,丈夫赔偿妻子精神抚慰金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妻子所有。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戴某2012年8月双方签订“忠诚协议”: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发现一方出轨,则:1、给予另一方10万元的赔偿金;2、无条件同意离婚。后杨某发现丈夫戴某有外遇,将戴某诉至法院,要求戴某履行“忠诚协议”确定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就放弃财产或者约定由出轨方给予受害方一定的赔偿金,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条件下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调查

  公证处不办“忠诚协议”公证

  南昌西湖民政局婚登处数据显示,2012年,40岁至49岁离婚的市民中,男的521人,女的422人,分别占所有年龄段离婚人数的30.1%和24.4%。2013年,40岁至49岁之间,男的离婚的达到637人,女的达到526人。

  南昌青山湖法院湖坊法庭审判员黎国栋告诉记者,近年来,高考结束后,特别是七八月份,四五十岁左右诉讼离婚的会略有上升。湖坊法庭近两年来,每年的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35%以上。在诉讼离婚案件中,有签订“忠诚协议”的,也有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的,或者是离婚协议的。

  青云谱法院统计显示,2012年,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15.2%,但是,2013年上升到了26.1%。

  此外,记者咨询了南昌市洪城公证处,该处红谷滩办证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没有办理过“忠诚协议”公证,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可供操作。随后,记者还咨询了南昌市豫章公证处等公证部门,得到的回复都是不能办理夫妻“忠诚协议”公证。

  分析

  签“忠诚协议”是图心理上踏实

  南昌市喜之缘婚姻家庭心理咨询中心婚姻家庭咨询师杨晓纯介绍,咨询婚姻家庭问题的人群中,因婚外情引发婚姻问题的占多数,每5人中有4人是因一方有婚外情而前来咨询的。其中,因配偶婚外情前来咨询的人当中,60%以上的人或已经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或者打算要和配偶签订“忠诚协议”。

  “我了解到,客户签订‘忠诚协议’,可能图的是一个心理上的踏实。目前,签订了‘忠诚协议’的以年轻夫妇为主。前来咨询的人当中,大部分是初婚三年,或是在孩子上大学之后。这个时期,或是出于女方怀孕生育,或是丈夫承担着养家和工作的重压,往往都会忽略彼此的情感需要。”杨晓纯表示,在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师针对性分析、指导帮助后,有的夫妻懂得了婚姻问题的合理转换与经营,夫妻共同努力往良好的婚姻关系方向前行。也有一方努力另一半不配合,导致隐忍到孩子上大学或工作后再选择离婚的。

  说法

  夫妻忠诚协议有无法律效力目前意见不一

  南昌青山湖法院湖坊法庭审判员黎国栋告诉记者,目前,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学术界仍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黎国栋表示,由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忠诚协议”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因为夫妻忠诚义务属于身份关系范畴,难以量化为明确的财产数额。“而且当事人在‘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往往过高,如果直接按照该协议判令违约方承担约定的给付数额,很可能造成违约方生活困难,以及导致财产分割显失公平。”

  法院对这种违约条款往往可能因其缺乏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目前“忠诚协议”中把夫妻忠诚义务量化为具体的财产数额,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当然,考虑到其他证据,例如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能证明一方有过错的,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此,法院会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有证据证明被告重婚或有婚外同居过错的,可请求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通常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法院最终也会依法处理,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信息日报记者王欢/文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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