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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城乡养老保险衔接7月起将参照国家政策执行

2014年06月19日 15:56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公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双向衔接”作了规定。今日,省人社厅对外公布,我省2011年已出台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的办法,这三种养老保险关系已实现互连互通。7月1日,国家公布的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后,我省将依照该暂行办法执行,目前我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与该暂行办法不符的,以该暂行办法为准执行。

  国家公布的暂行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限,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目前,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尚未完全并轨实施,不过,相关实施意见已报送省政府。待实施意见出台后,这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将合并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三个平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乡不同的人群。根据我省情况,在“十二五”时期,全省大力推进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加快,将有大量农民进城,村民变成城镇居民。还有近百万农村劳动力流动,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老后回到农村和城镇养老。这部分人群,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转换衔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2011年底,我省先于国家出台专项政策明确,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同)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其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折算缴费年限。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而本人又不愿延长缴费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规定一次性计发的待遇,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项下,并终止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同一时期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手续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同一个人只能享受一种按月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以上我省出台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在7月1日,国家公布的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后,与其不符的,将依照该暂行办法执行。(记者 王斌)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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