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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石家庄市政府掏钱为五类老人买服务

2014年06月27日 14:27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石家庄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了专题询问。询问是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的法定方式之一,相对询问而言,专题询问具有主题更鲜明、内容更集中、程序更规范、过程更公开的特点。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石市60岁以上老人达到了150.8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5.9%,比全国平均水平还高出一个百分点。此次专题询问,就是市人大常委会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一道探讨分析石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严峻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十一起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问:政府在为90%以上居家养老的老人,特别是为空巢、独居和失独老人提供家政服务、医疗护理、康复锻炼、精神慰藉等服务有什么举措?

  市民政局答复:就石市情况来看,98%的老年人需要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服务是今年的重点工作,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建设。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二是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社区建立以社区便民热线12349和为老服务“一键通”紧急呼叫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建立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实现服务平台与服务机构的有效衔接,为老年人提供呼叫服务。

  三是培育社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培育发展一批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康复锻炼、精神慰藉等定制服务。

  四是实行购买服务。对市区三无对象(275人)、60岁以上低保老人(2383人)、60岁以上社会孤老(1236人)、重度失能老人(5360人)、90岁以上高龄老人(3534人)实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这项工作是全省的一项创新。目前正在制定实施方案、绩效评估办法、资金拨付办法,拟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

  ■多项优惠政策支持兴办养老机构

  问:政府有哪些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市政府秘书长答: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投融资政策。研究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养老设施建设和养老机构改造升级;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抵押、经营收益质押、养老机构信用贷款等融资模式,开发适合民办养老机构的金融产品;金融、保险部门要积极探索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试点。

  (2)土地供应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促进养老机构快速发展。对社会力量开办的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其投资项目可列入县(市)、区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鼓励利用闲置的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3)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机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类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对经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4)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第一、市、县两级将50%以上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业;第二、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逐步提高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资助和床位运营补贴标准;第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达到200平方米以上、设置床位在10张以上的,可以参照养老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小区人口过万,按78m2/千人配置托老所

  问:石市养老服务设施是如何进行规划的?采取了哪些措施?

  市规划局答复:《石家庄市都市区福利设施建设规划(2009-2020年)》提出,建立级配体系布局方式,在保证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前提下,将养老设施划分为市级、县(市)区级、居住区(镇)级、社区(村)级四级配置。其中市、区级养老设施主要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学校、养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这部分设施大多需要政府投资或监管,并独立进行选址;而居住区、社区级养老设施主要包括社区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为老服务站等,这部分设施一般在新建的居住项目中进行配建,可以不独立占地。

  《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要求养老设施按照养老院、托老所两级配置,其中居住区应独立设置一处不低于30床的养老院,建筑规模不小于1260平方米,人口达到1万以上的居住小区,应按照78平方米/千人的建筑规模配置托老所。

  为确保配建设施落实到位,市规划局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在出具规划条件时按照配建标准要求确定养老设施规模。针对目前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办法”,以解决部分养老设施无法按时交付使用的问题。(记者 张瑞谦)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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