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蓬江区:破坏植被建设项目将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记者昨日从蓬江区了解到,针对城市生产建设及资源开发带来的水土流失问题,由该区政府起草制定的《蓬江区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日前正式在蓬江区政务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实施细则》,蓬江区将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等,按照其实际破坏植被面积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实施细则》还严格规定,在各区政府划定的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水土流失重点区、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和预防区,将不得进行开采、取土等生产活动。
房产旅游开发都要收费
根据蓬江区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有关标准进行一次性计收,如遇政策性收费调整,将按照调整后标准执行。
具体标准则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1元;而采石、烧窑、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8元;修建交通、通讯、电力、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元。
对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将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汇入区财政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水土保持有关工作。此外,像兴建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孤儿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可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特殊区域严禁开采和取土
根据《实施细则》,在蓬江区政府划定的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水土流失重点区、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和预防区,严禁有开采、取土等生产活动。(记者黄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