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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与动物和谐还需有法律支点

2014年07月07日 13:58 来源:宁波日报 参与互动(0)

  泰迪犬在小区门口被私家车碾伤,主人为给它看病花去治疗费2万多元,而当初买这条宠物狗的价格也就4千多元。肇事车主与保险公司认为最多赔偿当初购买泰迪犬的钱,宁波中院判决支持了泰迪犬主人要求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支付治疗费的诉请(7月4日《宁波晚报》)。

  近期,因狗纷争的新闻不绝于媒体,刚刚落幕的广西玉林“狗肉节”更是在网上引起了一场“狗权”和“人权”的大讨论。在此之前,还有一些关于狗的新闻也让人大跌眼镜:法学博士申庭美老人立下遗嘱,将全部遗产给了一直与他为伴的狮子狗;南京的王女士与前夫对簿公堂,只是为了争取两人婚姻期间共养的一条宠物狗的“探视权”……

  人有“人权”,狗有没有“狗权”?玉林“狗肉节”所引起的纷争,许多网友认为这只是一帮“爱狗族”的荒唐之举。事实上,这一纷争有其法律渊源:1990年,德国民法典修正案确定了一条“动物不是物”的条款,该条款一公布便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在传统社会学中,人是社会的一元主体,动物和其他物一样,只是作为法律上的“物”存在。“动物不是物”,那又是什么呢?与此相呼应,一些动物保护组织提出了动物可以成为权利主体的主张。

  动物就是动物,不可能作为“权利主体”存在,狗急了也只会咬人,绝不可能到法庭上当原告。因此,人与狗之间的“权利冲突”说白了还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动物不是物”并不能说明狗就有了“狗权”,而是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人类要给予动物与一般物不同的保护,从而倡导人们尊重自然界有生命的物的生命权,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之所以要把动物特别是家养宠物从一般的“物”中区分出来,除了基于对动物生命的尊重之外,还因为这些动物可以和人进行一定的情感交流,有些甚至可以照顾人的生活起居,动物对人可能产生的精神利益远大于其自身价值。一些动物还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主人的人格尊严,所谓“打狗看主人”,就是这个道理。所以宠物损害对主人来说,并不只是“物权受到侵害”那么简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面前并非“物物平等”。一般来说,与人类关系更为密切的动物,有一定的人类所赋予的“特权”,而人类以提供食品为目的饲养的动物,就不享有这种“特权”。比如,全国多地的养犬管理规定都明确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但就没有规定不得遗弃鸡鸭。因此,玉林“狗肉节”后,有网友以“如果狗有‘狗权’,那么鸡也有‘鸡权’、鸭也有‘鸭权’,人类还能吃什么”来讥讽爱狗人士,有失偏颇。

  宁波中院的判决把狗作为有生命、寄托人类感情的动物,从一般物的损害赔偿中区分开来,确实值得称道。但是关于人与狗和谐相处,仍然有许多法律空白有待完善。比如玉林“狗肉节”上,一些人残虐杀狗,该如何处罚这种行为?再如,养狗条例规定不得遗弃所养犬,如果狗主人遗弃了,该如何处理?还有寄托主人深厚感情的狗被车辆碾轧,该不该赔偿主人精神损失等等,都有待法律明确和完善。

  如果再扩大到其他动物,我国的立法更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美国马里兰州的《钓鱼法》有5万字之多,其中许多条款体现了对于动物生命的尊重,比如钓钩上不得有倒刺,以免人们在脱鱼时将鱼唇拉裂,徒增鱼的痛苦;不准用蚯蚓、小鱼、小虾等小动物作饵,否则对小动物构成摧残……违反这些规定就会受到很重的处罚。

  我们热衷人与自然、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的大论调,却很少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下功夫。动物能自由地生活,除了人们要有怜悯之心,更需要法律的慈爱保护。(郭敬波)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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