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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见义勇为成为“技术活”

2014年07月18日 14:55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7月1日,深圳世界之窗的一名保安猥亵女网友,路过的大学生见状救下女网友,在营救过程中发生互相推搡,那个保安摔倒受伤。该保安因猥亵女子被处行政拘留五天,见义勇为的大学生则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留。警方认为大学生将保安打成轻伤,行为存在“过度”的嫌疑,按相关法律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南方都市报》7月17日)

  近年来因见义勇为而“引火上身”者不时出现,有人在与犯罪嫌疑人搏斗的过程中对其造成了伤害,有人则在驾车追赶的过程中导致嫌疑人伤亡……虽然过程不尽相同,结果却别无二致——本应坐在被告席的犯罪嫌疑人,却坐在了原告席上,那些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者,则坐在了被告席,理由无一例外都是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存在“过度”嫌疑。

  公众对见义勇为的概念不陌生,但是见义勇为者在“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过程中合理的“度”在哪里,却很少有人能说得清楚,不时发生的见义勇为“闹心”事件,无疑进一步加剧了公众的困惑。

  按照《刑法》相关规定,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也是见义勇为者坐上被告席的依据所在。不过按照相关司法解释,防卫过当不仅应具备主观故意,而且应在客观上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以制止不法侵害为前提,如果见义勇为者在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基础上,还继续殴打、追逐犯罪嫌疑人致其受伤、死亡,这就构成了防卫过当。显而易见,见义勇为中的“度”,不但是一种“程度”概念,也包含了时间概念,超出了这个时间范围则构成防卫过当。

  由是观之,发生在深圳的“闹心”事件颇多值得商榷之处。例如,从媒体报道来看,猥亵女网友的保安是在短暂推搡中倒地受伤的,见义勇为的大学生在其倒地之后,与之再无任何肢体接触,何来超出“限度”之说?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这个行为不检点的保安之所以被行拘,是受害者多次要求的结果,而见义勇为者却早已被刑拘。虽然不能因此而轻言警方处置存在猫腻,不过可以清楚地看到,当地警方是以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伤害为“度”,而不是以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终止为参照的。这种细微的差别,不仅足以将见义勇为者推上被告席,而且足以对这一稀缺品质构成重度伤害。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拔刀相助的条件正变得越来越苛刻。见义勇为原本是很简单的一件事,如今却搞得越来越像一种“技术活”。不达到一定的“度”不足以制止犯罪,超过了这个“度”又难免会引火上身,那么法律在捍卫公民合法权益的时候,究竟给我们划定了一个多大的范围?如果法律不能使见义勇为者免于恐惧,见义勇为将注定是一种稀缺品质。(赵志疆)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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