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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变味的“拾金不昧”说起

2014年07月18日 15:24 来源:大连日报 参与互动(0)

  成都市10岁男童小峰在公交车上捡到一个钱包,包中有491元现金。对于在农村长大的小峰而言,这不是一笔小数目,足以实现他眼下最大的愿望——买一辆自行车。妈妈给小峰出了一个主意:找到失主,归还钱包中的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但要求失主给1000元钱,作为孩子购买自行车的资金。几经讨价还价,失主最后花300元钱给小峰买了一辆自行车,以示酬谢。

  (7月15日《成都商报》)

  在传统价值观框架下,“拾金不昧”与“知恩图报”的两种美德相互依存,人们默契地相互给予温情和有形的回报。如果男孩捡到钱包,急失主之所急,立刻想方设法将钱包送还失主,而失主万分感激,一定要拿出一部分现金表示感谢,这就是一个充满温情的圆满结局。而在当下,人们的价值观已变得多元,这两种美德间的平衡慢慢被打破,拾金之后,看到实实在在的回报似乎更有激励作用。其实,小峰和妈妈都没有选择直接将钱包“昧”下,说明心中还存有美德的种子,后来事态的发展之所以变得有些“拧巴”,从某种意义上讲,反映了中华传统美德在当下的传承中正在遭受挑战。与此同时,作为法定酬金的多寡界定也过于模糊,才造成了执行困扰。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但拾金不昧与拾金索酬并不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索要酬谢并非不当,但索要酬谢的数额超出钱包内现金两倍余显然就不合适了,如果男孩只是索要50元,不会受到这么强烈的社会关注。假如有人捡到一个只有身份证和护照的钱包,就向失主索要500元,这是不是也受法律保护?对此,我国《刑法》也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敲诈勒索。既然“有偿归还”和“敲诈勒索”也就是一步之遥,制定法律时就应该更加细化,以确保执行时不会遇到问题。

  同样问题,有些国家的规定就十分详尽,值得借鉴。比如,在德国,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报酬。拾得物的价值在1000德国马克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5%,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3%计算。动物为价值的3%;在英国,付酬是该项遗失物的10%;在日本,《遗失物法》规定,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5%,不多于物件价格20%的酬劳金给付于拾得人。如果我们的法律也详尽到如此程度,就不会出现类似的新闻了。

  “拾金不昧”属于道德范畴,“拾金索酬”属于法律范畴。享受合理报酬是法定的权利,放弃报酬则是道德的体现。我们要鼓励人们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同时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也要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氛围。(张建)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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