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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权力下放必须保障责权利一致

2014年07月21日 09:5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围绕这一目标,全国上下掀起了新一轮改革,其中包括了事权下放。深化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而由于市场主体、民众同基层的接触是最密切的,从方便公众、市场主体和提高政府服务效率的角度,政府必须在贴近民众的基层提供更多的服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基层管理力量的作用。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众所周知,区(县)是中国治理体系中最为核心的环节之一,众多法律、法规、政策都要通过这个环节落地实施。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出发,赋予区(县)一级更多的管理、服务权限,才能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也才有利于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同样的道理,上级也要给予街镇一级的基层单位下放更多的权限,才能扭转“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的局面。

  不过,社会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权力也是有多个组成要件的。一项权力其实包含了“责”、“权”、“利”这几大要件,其正常运转至少要有人、财、物等要素向匹配。当前,事权下放,往往仅是将责任转移给了下一级。而由于事权下放的主体由于人员还在,机构要继续运转,这就需要相应的财和物。原机构的运作惯性则保留了“权”与“利”,又或者仅下放、转移“执法权限”,不转移、下放“审批权限”。这样的结果就是,事权承接的单位,责任越来越重,但是人力、财力都无法跟上。

  一位基层街镇负责人曾告诉笔者,他们现在承接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打假、环保巡查等大量事权,但是这些事权所需要的人手、工资、机构运作经费统统要自己想办法解决。据了解,该单位一年光是聘请合同工就要耗费近3000万元,这些合同工大多数是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聘请的,但是经费却是单位自己解决。而由于缺乏足够的人、财、物,事权下放之后也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管理效果难免差强人意,反而引起民众的反感。

  就此看来,权力下放是好事。但既然是好事,就要将好事办好、办实。从维持权力正常运转的角度,事权下放必须做到“责、权、利”相一致,即按照多少责任、匹配多少权力和多少利益的原则,给予承接事权的单位足够保障。

  但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这些年的事权转移、下放都无法做到“费随事转”,真正的落实并不多。这背后的一个因素在于,“费随事转”并没有形成落实在具体的法律文件中。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文件支撑,“费随事转”也就只是高悬空中的原则。

  因此,权力转移和下放,必须要对相应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明确的修订,对其所匹配的人、财、物也一并予以明确,尤其是财政资金要有明确的条款,从而为事权转移和下放提供保障。当然,在权力下放之后,也要明确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对承接单位实施相应的监督,从而做到“权力放得下、接得稳”,行政体系才能良性、有效运作。

  (黄少宏)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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