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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日报:该做“整形”手术的是外貌歧视

2014年07月21日 14:27 来源:郑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大学生暑假忙整容,整形撞脸,两女生成了“双胞胎”。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有些学生为了让自己魅力升级,把整形视为潮流,盲目从众扎堆整形。有的则将其视为求职“神器”,迎合他们所认为的“企业都是外貌协会”的价值取向。整形真的能如他们所愿吗?(7月16日《长沙晚报》)

  当今社会,尽管主流的价值观不提倡“以貌取人”,但在现实中,人们总会有意和无意地在“以貌取人”或者“以貌被取”。俊男美女不仅在情场上春风得意,在职场上也更是顺风顺水。调查显示,六成职场人表示自己遭遇过外貌歧视,而有24.7%的职场人对自己的容貌不满意。在反歧视斗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乙肝歧视、性别歧视等都有了明文禁令,而对于外貌歧视,却并无禁令可依。

  有专家指出,“外貌主义”是种族主义的新形式,应该在文明社会中被摒弃。虽然目前我国对外貌歧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如果涉及求职,就可以在反就业歧视中找到相关法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62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该做“整形”手术的是外貌歧视。如果大学生在求职时,遭遇到了外貌歧视,要注意取得相应证据,比如相关录音、录像、里涉及五官、长相等文字,劳动合同中对外貌的限制等,可通过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问题是,仅靠劳动者个体维权,显然难以扭转外貌歧视现象;特别是,相关法律的缺失,也让劳动者遭遇维权困境。因此,立法部门应研究制定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条款,并将外貌歧视纳入其中,便于劳动者依法维权,终结大学生为求职整形的社会病态。 张西流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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