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呵护高温权益不能局限“降温费”

2014年07月24日 13:53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本报刊发《高温补贴成空头支票》一文。文章称,连日来,不少市民致电“党报热线”,反映部分单位不发放防暑降温费,有的市民呼吁以高温保险代替补贴。

  根据我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很显然,企业拒不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既不人性,也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理应查处。

  相对于全国,济南也算是炎热之地。每逢夏季,烈日炎炎,酷暑难耐。所以,有职工关心“高温权益”,无可厚非。多年来,一说到“高温权益”,职工乃至用人单位就会习惯性联想到“防暑降温费”,以及温度达到多少摄氏度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作业等。除此之外,似乎别无其他。

  其实这种理解有些偏颇和狭隘。维护劳动者“高温权益”,呵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创新”的办法,可谓多多。比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也就是说,一旦遭遇高温天气,特别是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有些单位应该采取灵活、弹性的政策安排职工轮休,或是晚上班、早下班,缩短劳动时间。假如有些工作是可以不坐班就能完成的,抑或是借助短信、电话、QQ和微信就能沟通交流的,“居家办公”不失为一种上上策。事实上,这是有例可循的——去年12月的一天,雾霾笼罩上海,空气质量堪忧,上海一家企业给2000多名员工发出电子邮件,允许职工“在家办公”躲雾霾,一时被赞“业界良心”。其实,允许员工“在家办公”,其实还有一个利好——即减少道路交通拥堵。这,对全社会何尝不是一种莫大的贡献!

  除此之外,一些单位可以鼓励和支持员工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带薪休假。高温的七八月份,正值学生放暑假,有些职工可以借此机会,带孩子和老人或去乡下看望亲人、纳凉;或是去外地甚至境外旅游。这既尊重了劳动者的休假权,又满足了职工们的防暑降温现实需求,何乐不为呢?

  可见,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高温权益”,用人单位除了应不折不扣地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防暑降温费之外,还可以创新办法和创造条件,允许劳动者“在家办公”、带薪休假、错时上班等,这也是对职工身心健康的重视和保护。(济 评)

【编辑:李欢】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