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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河道清障10万余平方米 妨碍行洪拟加大处罚

2014年07月25日 11:01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治理后的大石河成为当地居民休闲的好去处

治理前的大石河

清除大石河内抢种的树木

  2012年“7·21”特大暴雨自然灾害,至今让我们记忆犹新。违法侵占河道,建设影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随意堆物堆料,是导致洪水排泄不畅的重要原因。两年以来本市河道清障已达10万余平方米。

  目前,正值主汛期,行洪安全再一次成为受关注的焦点。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市水务局了解到,进入主汛期之后,对于河道的清障工作也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从2012年“7·21”特大暴雨自然灾害以来,本市河道清障已达10万余平方米。市水务局强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旦发现上述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河道行洪障碍纳入台账

  2012年“7·21”特大自然灾害,让北京人前所未有地意识到行洪通道畅通安全的重要性。当年8月,全市开始排查河道行洪障碍,并分批分类清障,消除河道隐患。当年12月,根据初步排查结果,《北京市河道行洪障碍物统计台账》编制完成。此后,又进一步确认了全市洪障数量、权属单位及清障时间等信息。

  据了解,洪障台账主要由《河道清障台账分类统计汇总表》、《河道障碍物调查成果》以及《河道清障情况报告》三部分组成,每一处洪障的位置都在河道示意图中进行了标注,并以坐标(或桩号)加以确定,同时保留图片资料。比如门头沟区所建立的台账中,辖区各洪障的宽度、处于河道的何处、影响河道行洪的比例、形成时间以及障碍物类型等,甚至连清理前后的对比照片都一目了然。

  两年河道清障10.2万平方米

  根据台账的数据,全市存在各类型洪障1942处,其中河道洪障1867处。主要分布在丰台区607处、平谷区304处、房山区270处、延庆县173处、昌平区132处、怀柔区101处、海淀区60处等。

  截止到去年年底,已清除河道障碍1639处,占河道障碍总数量87%。未清除河道障碍237处,主要集中在顺义区89处、昌平区47处,延庆县34处、丰台区27处,永定河管理处22处。据了解,237处河道障碍中已有82处列入今年清障计划。

  所有未清除的河道障碍均已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制订应急预案,保障人员财产安全。目前,朝阳区、海淀区、石景山区、房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平谷区、密云县等8个区县已经完成河道清障工作。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7·21”以来,本市已经清障10.2万平方米。

  妨碍行洪拟加大处罚力度

  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在我国的《防洪法》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所禁止的5类行为,包括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树木和高秆作物;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放牧、葬坟、晒粮、开渠、打井、挖窖、采矿、取土、存放物料、开办集市贸易、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从事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对于出现禁止的五类行为,也规定了罚责。例如,对于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等。

  法规中的罚款额度,其确立时间为2001年,十余年已过,处罚力度显然过轻,使得违法成本过低。“所以已经向市政府、市人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建议对法规条款进行简易修订,届时相应的违法成本将加大。”该负责人表示,修订的初步想法是对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先拆后罚,罚额将按照违建成本的5%至10%计算。

  个案

  河道内抢种树木

  将受行政处罚

  作为房山区2013年的重点治理工程,大石河从去年启动了包括河道疏浚、减渗蓄水等方面环境治理工程。而随着该工程的启动,附近有居民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开始频频在河道内抢栽抢种树木、挖设鱼塘,尤其是大石河河道沙窝段,抢栽抢种的银杏树等十分密集。为此,房山区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与乡镇街道办事处、青龙湖镇派出所、区域水务站联合行动,出动6辆斗车,40余人,清除违法抢种银杏树、柳树等树木1000余棵。

  水务部门提醒,《防洪法》、《水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在河道里面种植树木和高秆作物。而对此类水事违法案件可以对其进行排除阻碍、罚款等行政处罚,并且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移植,如果超过规定期限未清除,将依法进行强行拆除。“抢栽抢种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但得不到赔偿,严重者还会受到行政处罚。”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悉,房山区目前已对全区17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的妨碍行洪的行为及障碍物进行GPS定位和清查登记,建立台账,要求限期清除障碍物,确保汛期河道行洪畅通。

  释疑

  开工前需要征求水务部门意见的建设项目包括哪些?

  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出现被禁止行为,如何惩罚?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的,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并按照每立方米处以1000元罚款,逾期未清除的,每超过一天每立方米加罚50元;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树木和高秆作物,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外,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在堤防和护堤地范围内,放牧、晒粮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开渠、打井、挖窖、葬坟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开办集市贸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采砂、取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围湖造地的行为是否被允许?

  围湖造地绝对禁止。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

  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在涉水范围内是否能打井、采石?

  解惑:不可以。在水库、闸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旦发生上述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有哪些“特权”?

  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蓄洪区启用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以上问题答案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洪法》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的各项规定。(文/记者 解丽 摄影/记者 郝羿)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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