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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社部门:800元高温费最迟10月发放到位

2014年08月05日 15:19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随着南京重新进入“烧烤模式”,高温费又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记者昨天从人社部门了解到,高温费最迟10月底必须发放到位,如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没有拿到的,可到劳动监察部门匿名举报。

  根据规定,我省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费,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高温费可按月发放,也可一次性发放。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

  另外,企业应当在高温季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去年5月1日起实施,明确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如果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逾期仍未改正的,将给予行政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人士说,如果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仍然要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能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据悉,8月15日前全省范围内将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其中高温费发放等将是检查的重点。(记者 肖姗 实习生 陆琰)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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