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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礼让行人”还须细化标准

2014年08月06日 15:32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明明写进了法律中,违法执行为何还那么难?这是笔者近期采访“省城不礼让行人”时所遇到的困惑。但细究之下,不止是笔者有困惑,连执法者自己也有困惑:“中国式过马路”该不该礼让?这个问题甚至成了基层交警口中的“敏感问题”。

  近日在报道中曾提到“中国式过马路”应该得到机动车辆的礼让,但有人提出,这是在默认行人的违法行为。但如果不礼让,行人在人行横道的权利显然无法保障。

  不礼让行人的处罚依据来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该法条并没有区分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或横过路口时是否系遵守交通规则通行,即不管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或者横过道路时是否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均应让行。这也是目前有交警部门负责人所“默认”的解读。但隐藏如此之深的“暧昧”法规,且不说未经权威部门认可,本身就不那么容易让普通人理解到。

  同样容易让人理解偏差的是,根据法律,机动车不礼让行人是“违法行为”,但在很多城市一直被默许。有的城市处罚,有的城市不罚,法律的权威性首先被消弱。

  基层民警的吐槽是:不是不能罚,而是不知道如何去罚。究竟离多远减速停车让行可以算是礼让行为?在不同的路口礼让行为的认定能否变通?处罚标准连执法者都不一定能全部说清,执行的效果自然大打折扣。

  当然也有交警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经验给驾驶员提供指导意见,我们不能否认交警部门的努力,也并没有看到任何超越相关法律的“过度解读”。通过这样的宣传和教育,实际上推广了礼让行人,让礼让更加有可能成为所有驾驶员的“共识”。

  但这些“建议”是否能被更多的交警部门所认可并执行?没有成为法律条文,是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一切还是无解。

  没有制度的保障,权利只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恩赐。

  礼让行人保障的是在道路交通中处于“弱势”的行人,这不止是文明驾驶的一种表现,更是法律范畴所规定的条款。在采访中不难发现,很多司机已经认同不礼让违法的意识,而目前所缺少的是有效执行。但交警却因没有更细化的标准,再度变成不那么理直气壮的执行,不被执行的法条还能期待有人遵守吗?破解这个循环,才有可能把礼让行人真正推行,而这条路也必将漫长。本报记者张金菊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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