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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陪酒“因公牺牲”值得好好解剖

2014年08月08日 15:33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却导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提出的补偿标准为参照“因公牺牲”、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补偿……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之下,今年初发生在安徽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

  民警“喝酒致死”,却算“因公牺牲”,其违法性和荒诞性不值一辩。从法理上讲,根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工作接待中“喝酒致死”不属于可认定因公牺牲的几种情形。从情理而言,八小时之外的推杯换盏,不是在执行公务,又何来“因公牺牲”之说?然而,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祁门县公安局却硬把民警“喝酒致死”往“因公牺牲”上套。在质疑其合理性的同时,此事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更值得追问。

  据媒体报道,从2006年起祁门县就推进公务接待改革,明确规定“同城不吃请,下乡不喝酒”。同县两个派出所之间搞公务接待,席间还饮用大量白酒、啤酒,显然违反规定。再就是,一般因公牺牲民警抚恤补偿70万元左右,祁门县公安局提出一次性补偿130万元,包含对涉事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部分。明明是不属于公务范畴的个体行为,不仅以单位的名义承担责任,还代替涉事民警进行赔偿,要求死者亲属放弃对这些人的民事追偿权利,这是哪门子道理?

  此外,这起事件还暴露出公共财政支出的管理乱象。认定警察因公牺牲有严格规范的程序,“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查确认,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实施监督。”民警“喝酒致死”当然走不通程序,但祁门县公安局有意打擦边球,不认定“因公牺牲”,而是参照标准执行,从而给予死者家属高额赔偿。

  在中央出台八项规定狠刹“吃喝风”的背景下,公务接待“喝酒死”已非第一次,不仅给当事人及家庭造成伤害,而且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的形象。是什么致使公务接待酒风屡禁不绝,又是怎样的“底气”让个别公职人员顶风违纪,并致人殒命?“喝酒致死”成“因公牺牲”这只“麻雀”,值得好好解剖一番。(张枫逸)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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