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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通海六名小学生杞麓湖溺亡纠纷案开审

2014年08月15日 18: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昆明8月15日电 (王艳龙 李雪梅)15日,云南通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等12人诉通海县杞麓湖保护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6个案件。6名遇难小学生家属要求杞麓湖保护管理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291余万元。

  2014年4月24日,通海县秀山镇大树小学七名小学生相约到杞麓湖边玩耍,乘坐木船和泡沫板游湖不幸船翻溺水,导致6名小学生死亡。杞麓湖为云南“九大高原湖泊”之一,属南盘江水系,径流面积354平方公里,平均水深4米。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杞麓湖的管理部门,负责杞麓湖水上安全的管理、船只入湖的管理工作。其没有在湖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护栏,未对船只进行有效管理等工作方面的缺失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最重要的原因。遂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每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90%,即485296.65元,6个案件总计2911779.9元。

  被告辩称,六名溺亡、一名幸存的小学生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均不会游泳,不听从学校、家庭的安全教育,明知入湖无人监护、救护有生命危险,且未经许可私自将固定在岸边的木船的木桩拔出,将木船拖、划入湖,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是造成本案事件的根本原因,7人面对木船漏水时又处置失当,以致木船摇晃倾斜进水下沉,其行为是造成不幸死亡的直接原因。

  同时,原告作为父母是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疏于监护管教也是重要原因,死者与原告应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杞麓湖是自然湖泊,并非《侵权责任法》第37条确定的公共场所,杞麓湖保护管理局也不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活动的组织者,该局依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管理条例》第10条履行相关职责,不应对本案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通海县杞麓湖保护管理局对2014年4月24日发生的李某等六人在杞麓湖溺水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在法庭调解阶段,因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对6个案件没有组织双方调解。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审理当中,合议庭将依据法律、综合案件事实、充分考虑双方意见,择日作出一审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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