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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藏起乘客遗失的7.5万现金 出示监控后方返还

2014年08月18日 13:24 来源:红网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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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7日,长沙东山派出所,湖北人袁艳找回了遗失在出租车上的7.5万现金。图/实习生陈明谋

  一捆7.5万元现金就在眼前,长沙的哥周彪(化名)变得“不蛋定”了。

  失主打来电话,他回应“没看到”;失主发短信说,愿支付5000元感谢费,他置之不理;警方介入调查后,他赶紧把装有现金的包裹寄存到朋友家,并上了一把锁。

  那一刻的侥幸心理,让周彪愈陷愈深。警方出示视频证据时,他仍坚持不认账。8月17日接受潇湘晨报记者采访,周彪坦承,当时除了贪念,还因为“死要面子”。

  对话的哥

  还了钱后,觉就睡踏实了

  潇湘晨报:已把钱交出来了,事情也得到了处理。你现在是怎么想的?

  周彪:昨天晚上睡得很舒服。本来我不知道怎么搞,睡都睡不着。

  潇湘晨报:把钱交还给失主,心里就踏实了?周彪:嗯。

  潇湘晨报:那你之前为什么一直不承认,非得等警方调出视频证据才认账?

  周彪:这个……因为我这个人死要面子,一开始说没拿,后来就不好怎么承认了。还是不懂法。谢谢她能够原谅我,以后再也不这样了。

  律师说法

  拒不归还涉嫌构成侵占罪

  财物遗失后被他人拾得,如果捡拾者拒不交出,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这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失主可向法院起诉捡拾者,不起诉则视为不追责。”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幼德说,对于捡拾者而言,可谓“nozuonodie”,即:“如果捡拾者主动将钱物归还失主或上交,应该表扬;如果失主催讨后及时归还,捡拾者行为不构成犯罪;失主催讨却拒不交还的话,捡拾者行为就涉嫌构成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或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失主

  没有索要发票也没注意车牌

  事情发生在8月15日。当天下午,做茶叶生意的武汉人袁艳夫妇从长沙高桥市场搭的士前往高铁站。

  上车后,坐在后排的袁艳将红色背包放到座位后的行李架。背包内的一个钱包,装着5000多元。另有7万元现金,则用黑色塑料袋裹着,放在背包内。

  当天下午3点40分左右,的士驶到长沙高铁南站,袁艳等3人下了车。5分钟后,刚通过站内安检的袁艳突然想起,背包仍在的士上。

  可那辆的士早已驶出高铁站。袁艳等人下车时没有索要发票,也没有注意车牌号。7.5万元货款丢失,袁艳夫妇急了。

  短信

  愿给5000元感谢费未获的哥回应

  袁艳想到自己手机仍在背包上,便不停地打手机、发短信。当天晚上,有个男人接了手机。他正是袁艳所乘的士的司机周彪。

  “他说没有看到我的包。”袁艳怀疑,司机有了“想法”。她发短信说,只要拿回背包,愿意支付5000元感谢费。可对方不予回应。

  袁艳选择了报警。

  铁路民警查询GPS资料后,发现袁艳所乘的士为长沙秀峰出租车公司的车子。民警当晚联系上司机周彪。

  在长沙南火车站派出所,周彪称,的士车内并未发现袁艳的背包。“民警告诉我,这事不属于立案范围,叫我打官司。”袁艳急了,“我没有证据,怎么起诉?”

  第二天,袁艳拨打了长沙市长热线,然后到雨花区东山派出所寻求帮助。

  警方

  车内监控显示背包被捡起放后备厢

  东山派出所民警迅速到GPS公司等单位调取了车辆行驶路线,以及车内全程视频。

  “视频里清清楚楚,他不承认都不行。”民警何志宏介绍,车内监控显示,当天下午,周彪驶离长沙火车南站后,车内的红色背包震落到后排座位,这引起周彪注意。他下车后,拿起红色背包,放在车子的后备厢内。

  16日下午,周彪被传唤到东山派出所。“我们向他出示了视频证据,他还是不承认。”何志宏介绍,经过反复做工作,晓以利害,周彪才供认全部事实。

  17日凌晨,周彪带着民警去找装有7万多现金的背包。“他还在骗我们,一开始说是在家里,最后是在他一个朋友家找到的。”何志宏等人现场看到,袁艳的红色背包被放在一个塑料大包里,“他还在包外上了一把锁。”

  当日,袁艳拿回了背包以及7万多元现金,却发现少了2200元。17日中午,何志宏告诉记者,周彪此前从包里抽出了2200元现金,目前已交到派出所。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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