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夫妻相识2个月结婚生活8个月离婚 丈夫讨彩礼失败

2014年08月25日 13:59 来源:海口晚报 参与互动(0)

  法院  离婚  不同意!

  近日,一部《离婚律师》的电视剧火热荧屏,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案件也是屡见不鲜,而发生离婚诉讼的夫妻往往纠结于财产的分割问题。

  丈夫不满离婚要求返还彩礼

  陈泽和彭丽经人介绍,于2012年5月相识,两个月后就闪电结婚了,可是才共同生活了8个月,双方就闹矛盾分居了。

  彭丽向龙华区法院起诉离婚。她称,结婚后她才发现丈夫患有严重乙肝,一直吃药治疗,并且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常常语无伦次,两人不但不能交流,并且也无法同房。原先两人跟着公公婆婆吃住,都没有工作,可是三个月后公公婆婆让夫妻俩单独生活,自己只能外出打工,在身体和精神都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她才愤然离开。陈泽则称彭丽在骗婚,他称,两人刚认识就一直在网上聊天,彭丽主动追求自己并要求结婚,在自己的父母给彭丽家2万元聘金及名贵烟酒后,两人才登记结婚。陈泽称婚后彭丽不允许自己亲近她,还对自己拳打脚踢、抓伤脸部等。陈泽同意离婚,但要求彭丽退还彩礼作为前提。

  龙华区法院认为,彭丽与陈泽婚后共同居住生活近8个月,已构成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陈泽父母向彭丽支付彩礼也没有造成陈泽一家生活困难的情形,据此,陈泽要求彭丽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2014年6月,法院判决陈泽与彭丽离婚。

  夫妻离婚后分割共同认购房

  都经历过一段失败婚姻的魏方与李莲于2007年9月29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25日两人开始分居。魏方曾在2013年5月起诉要求离婚,但龙华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于是魏方又在半年后提起诉讼再次要求离婚。他称,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来发展到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准许离婚,并将两人在三亚市共有的一套房产归自己所有,自己按照该房产净值补偿李莲一半的房产价值80万元。

  李莲不同意离婚,并反驳称,双方婚后没有自然怀孕,夫妻俩还专门到广州等地医院采用医学技术强制怀孕,虽然最后仍是失败,但是自己为这个家庭付出很多,两人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而且在三亚的房产所有出资均是用自己婚前的资金全额支付,不属于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而应归自己所有。

  龙华区法院审理查明,这套位于三亚的房产是夫妻双方以李莲的名义于2007年11月15日认购、2007年12月18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购买的。2013年9月13日,李莲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法院认为,这套房产系双方在婚后所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4年6月,法院判决魏方和李莲离婚,位于三亚的房产归李莲所有,李莲支付给魏方80万元。

  前妻要求分割“被隐瞒”财产

  2013年6月6日,邱珊珊和许翰经龙华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2014年本已各分东西的两人却因为一份房屋拆迁补偿款又闹上了法庭。

  原来,许翰的祖父母在琼海市加积镇某村分得一块面积为74.12平方米的宅基地,1950年12月兴建一间砖木结构的房屋,未经报建。祖父母去世后,房屋由许翰的父母继承,许翰的父亲于2000年去世。琼海市交通运输局为落实万泉河南路开发建设,2010年5月5日与许翰及其兄长签订一份《万泉河南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答应补偿181282元。2013年11月7日,琼海市加积镇政府下通知告知许翰兄弟俩这笔款项已经落实。

  邱珊珊认为,当初的安置协议书是在她与许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许翰刻意隐瞒财产,她请求予以分割。许翰则表示,目前这间祖屋还未拆迁,安置协议还无法实施,并且祖屋归母亲所有,补偿款也该归母亲。法庭上,许翰还出示了母亲在2013年12月7日写下的《证明书》,说明是母亲自己委托两个儿子签订的协议书,拆迁款项归母亲所有。

  龙华法院认为邱珊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林菲

  通讯员朱明宇

【编辑:高辰】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