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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禁止烟草广告勿再用“列举法”

2014年09月02日 11:16 来源:湖北日报 参与互动(0)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30日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更严格的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草案严格程度有待提高,应该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8月31日《京华时报》)

  我国《广告法》颁布至今已有近20年,许多条款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例如,《广告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但对烟草的户外广告、间接广告、烟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等其他形式,以及烟草促销和赞助等问题,都没有明确定义和相关限制,导致许多变相烟草广告泛滥。

  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压缩了烟草广告的空间,明确了禁止利用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但烟草公司经常以赞助或者捐赠的形式推广烟草广告,如体育赛事、学校冠名等等,实际上打了《广告法》的擦边球。

  仅仅用列举的形式,难以解决烟草广告泛滥的问题。对烟草广告查漏补缺,首先在立法上要改进。比如在《商标法》中增加不得使用与烟草商品商标及烟草广告名称相似或相同商标的规定;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增加不得将与烟草公司字号、商标近似或相同的文字、图案作为公司字号设立公司的规定。《广告法》应作出明确界定,只要客观上起到了宣传烟草制品的作用,都应认定为烟草广告。烟草外包装上,健康警示标语要占到相当的比例。

  修订草案给某些烟草商留下了一道口子,也折射出对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条款修改,还存在话语权不公平的问题。俯下身子倾听民众的声音,立法才会更加完善。(钱兆成)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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