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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毒胶囊再现 监管者职责还需加强

2014年09月06日 08:12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9月1日,浙江宁海检察院通报的一起涉嫌生产销售高达9000万粒毒胶囊案件,再一次搅乱公众紧绷的神经。由于这些毒胶囊均已流入市场,微信微博圈内顿时疯传“近期不要服用胶囊药物”的善意提醒,难道公众在面对毒胶囊时只能躲避求平安?大家都还记得,两年前,央视曾曝光河北一些企业违法用工业明胶生产药用胶囊,引起社会公众一片声讨和忧虑。为什么毒胶囊一再出现?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违法者该负什么责任以及哪一个环节最容易出现监管漏洞。

  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要依法严惩

  经检测,该批被查获的胶囊及生产原料中,重金属铬的含量均超标,最高的超过正常标准65倍之多。铬是一种毒性很大的重金属,进入人体后可能对肝、肾等内脏器官和DNA造成伤害,在积聚过多后则易致癌、易引发基因突变。本案中,生产、销售毒胶囊的11名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明知“铬”含量超标的情况下,客观上长期实施了生产、销售毒胶囊的行为。其作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违反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违法行为造成了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后果,则应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按情节进行论处,最高可判处死刑。此外,相关消费者可以就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主张赔偿。

  监管者的监管职责还需加强

  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不安全”事件层出。如炒瓜子含铝、农夫山泉水中现黑色不明物、雅培奶粉致女婴性早熟等。这些事件导致对监管者的质疑之声不绝于耳。事实上,我国于2009年7月就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其中第二十条、二十六条分别明确了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流通许可制度及原材料验收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赋予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察权及行政处罚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关键在于监管职责的落实。

  一般说来,监管不力的原因有二:

  其一,监管部门失责,事后查处代替日常检查。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看似完备,但是市场上大量的无照经营作坊比比皆是,或许受限于人力、或许受限于复杂的社会环境,本该在萌芽状态即被取缔的违法经营,往往会在发生实际损害后才被查处。针对这种情形,监管部门不应过多地寻找客观理由以求心安,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切实维护公民健康才是出路。

  其二,监管环节多头管理为主,类别监管为辅。如种、养殖环节由农业、畜牧兽医、海洋水产部门监管。生产环节由质量技术监督。流通环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食堂、餐饮消费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换言之,多环节多部门的接力式管理,为监管漏洞提供了天然土壤,为食品安全事故埋下隐患。笔者建议,各监管部门应及时构建联动协查机制,对无照经营和注册经营的企业均进行定期定人定责排查;建立原材料追溯机制,一方面加强进货厂商的安全审查义务,另一方面便于实现多环节检查和事后追查。

  药品安全的保障机制亟待建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的保障机制亟待建立。一方面,应当建立产品信息公开追溯系统,实现产品“从田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如美国,为了解决食品安全困扰,其在养殖种植、生产加工、运输仓储过程中实行可追溯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和信息公开制度,最终妥善解决了这一问题。我国也可借鉴相关做法,实行食品药品的全程信息公开,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倒逼生产者自觉合法生产经营。

  另一方面,应当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给予公民更多维权和参与社会管理的机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赋予了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但适格原告、起诉条件、诉求范围等问题的详细规定还需要结合我国发展实际予以考量。最后,创新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群众力量。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扩大食品药品安全的宣传范围和内容深度,提高全民监督意识,逐步构建“及时举报、定点打击”的安全网,让违法者无处可藏。

  (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  苏振 付金)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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