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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乞讨可以是生活但不能是职业

2014年09月17日 14:26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北京一乞讨老人提着大袋零钞到邮局汇款。因中秋后零钞太多,其曾一连三天到此点钱汇款,“谁帮数就给谁100块小费”。老人每月往老家寄一万元钱,多则两三万,并为家里盖了两层楼房。(9月16日《新京报》)

  法无禁止则行,国家并没有规定不许乞讨,只要乞讨者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不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乞讨就是他的自由。无论古今中外,乞丐也都不曾绝迹。即使在社会救济制度完善的发达国家,同样也有人愿意做乞丐。我们可以理解,那也是一种生活。

  不过,我们能够容忍一个人将乞讨当作一种生活,牺牲人格尊严去换取基本的生存需求,但绝不允许有人将乞讨当作职业,靠欺骗别人的同情来致富。因为这样的行为不仅欺骗了人们的善良,更可能使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失去被救助的机会。

  每天赚2000元,白天跪地乞讨,晚上喝酒吃大闸蟹;每月往老家寄一万元钱,多则两三万,甚至谁帮着数钱还给谁100元的小费,这样的“乞丐”已经偏离了人们心目中对乞丐的定义。于是,很多人见到乞丐都会一概置之不理,甚至有关部门还专门呼吁,市民面对乞丐时千万不要滥施爱心。这样做虽然情非得已,但显然,当有人真的遇到了绝境而需要我们帮助时,却会因此丧失最后一点机会。

  行乞不是罪过,但欺骗别人的爱心和钱财却是犯罪。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且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你每日进账不菲,还装成可怜人去求得别人的施舍,这符合诈骗罪的定义。对于这样的职业乞丐,我们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对其进行制裁。

  正像有专家说的那样,对于假乞丐公共部门应该进行干涉,否则可能败坏整个社会风气。将职业乞丐纳入到诈骗范畴,让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受到法律惩罚,并没收其不义之财,相信就不会有人前赴后继以乞讨为业。这也许是解决职业乞丐横行的有效办法之一。(刘昌海)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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