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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城市建筑不该“来去匆匆”

2014年09月17日 15:48 来源:新华日报 参与互动(0)

  新华网昨天报道,中国城市规划年会上,多名专家指出,一些“来去匆匆”的建筑属于城市规划“短视行为”,当政者与规划者要谨防长官意志导致政绩规划、随意规划,同时还需杜绝利益驱使导致商业规划、过度规划。

  一直以来,城市建设“一任领导一个规划”问题深受诟病。《城乡规划法》明文规定,“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并指明了修改条件、程序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可是,“来去匆匆”的城市建筑背后,鲜见有人承担法律责任。损坏政府公信力的“拆建”行为,还导致了法律公信力的损伤。当然,不排除法律法规本身也有漏洞,缺乏对“短命”规划建筑的具体界定和约束。正如专家称如此形成了“规划审批走程序,规划不行可重来”这样的极不严肃规划行为。

  不让城市规划出现“短视行为”,一是要完善法律法规,让其具备并发挥指引、规范、惩处等相应作用。二是要强调规划决策者权责对等,“谁参与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如此,法治政府在法治思维中按法行事,才有可能在执政的程序设计上做到更细化,更加注重公众的参与集体决策,这是保证城市建设规划科学性的前提。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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