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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试点设社会公益性岗位 政策首次向农村延伸

2014年09月26日 09:49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市人力社保局昨日发布《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下月起,本市将试点在部分街道、乡镇设立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2015年在全市推开。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实行全日制用工管理,且将为安置人员签合同、上五险,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首次延向农村

  本市1999年就已经出台了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政策,全市有243家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先后“托底”安置了近25万人次城镇就业特困人员。此次,本市提出,将把公益性就业组织向农村延伸。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由街道、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都设立一个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市、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将建立公益性岗位征集制度,面向各区县和市政府职能部门公开征集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绿色生态建设等公益性项目中适合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的岗位。

  实行全日制用工管理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实行全日制用工管理,在公益性项目实行期限内,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将与安置人员签订1至3年的劳动合同。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要按时足额发放安置人员的工资,并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各岗位安置人员的工资由各区县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60元)。

  失业保险基金保障的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将在核准的公益性就业岗位规模内按照实际安置符合条件人员数量确定。补贴标准一般地区每人每月1900元,重点帮扶地区每人每月3250元。重点帮扶地区包括房山、门头沟、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石景山、丰台等8个区县。

  安置6类人可申请补贴

  新政策中安置人员范围有变,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享受“低保”待遇的“4050”、“残疾”、“零就业家庭”、“3540”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等人员,调整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中经5次以上推荐就业非主观因素仍未实现就业的“4050”、残疾、享受“低保”待遇、“零就业家庭”、“纯农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等人员。

  符合条件的人员将通过区县组织的公益性就业组织招聘,并经过公示后正式录用。

  晨报记者 张璐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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