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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编”城管群殴市民 媒体:责任与节操须在编

2014年09月26日 15:26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前些天,在本市颛盛路上,市民胡先生被一群制服男殴打。直到警方介入,才被有关方面告知打人者系市容管理服务公司雇员,不是“在编”城管。近年来,各种“非在编”、“临时工”在执法环节引起的纠纷,可以说是层出不穷,虽然他们没有法定的执法权,但是在实际管理中,游走在模糊地带,往往并没有起到“官民”之间的润滑作用,反而成了问题制造者和事后“借口”的“替罪羊”。
  依法行政是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基本原则,因此,只有法律授权的公务人员才有执法权。也就是说,有执法权肯定是政府部门正规人员,而公务员则未必有执法权。那么连编制都没有的各类协管辅助性事务的人员,就更不能从事执法工作了。就像事发区域城管部门所说的,市容管理员只有市容监察和劝阻权。而所谓的监察和劝阻,是任何公民都有的权力,根本谈不上执法。何况,被打的市民本来就不是市容管理的对象。退一步说,即使遇到不讲理的市民暴力抗法,无论执法者还是普通市民,都应该在合理的边界内自卫,又何至于要以众凌寡、把人打倒在地。看到当事人报警,他们倒也知道自己不怎么理直气壮,想到了落荒而逃。这还像什么市容管理员,简直是狐假虎威的地痞流氓。
  明清时期荒诞的官场,曾经造就“随你官清似水,难逃吏滑如油”的衙役文化,“吏、皂、壮、快”等不在编的临时工,披着公家人的虎皮,以敲诈勒索为吃饭本钱,媚上欺下,让老百姓深恶痛绝。法治社会,任何政府部门对于自己下辖的人员,无论在编与非在编,都负有同等的管理责任。人员可以不在编,责任与节操不能不在编。对“非在编”人员的恶劣行为,不能仅仅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开除了事,还要对招录、培训和日常管理这些人员的责任人进行问责。举一反三,加强对各种公共管理领域的协助性人员教育与监管,使其具备必要的素质和职业操守。否则,清算了“非在编”,造就“非在编”恶行的土壤仍然在滋生后患。(彭原)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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