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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24小时”仍需完善失踪立案程序

2014年10月06日 02:20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强求各地公安机关对前来报警的“失踪案”一律即时立案,是不现实的。也许一个介于民众报案与警方立案之间的警方初查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法律文本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距离。

  国庆档,著名导演陈可辛执导的打拐题材电影《亲爱的》口碑票房双丰收。不过,电影中一句“失踪超过24小时,警方才会立案”的台词却在网上引起热议。对此,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近日在微博澄清:儿童、少女失踪或走失,监护人或家长都应立即报案,警方接报后会在第一时间立案调查,不需要等24小时。

  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出面表态澄清,当是权威声音。但部分网友的反馈却与此迥然有异,其中不乏现身说法者,称自己有家人失踪后,第一时间前往报案但警方拒不立案。有报案人得到的回复是失踪案需满24小时才能立案;还有的报案人被告知失踪案需满48小时;甚至还有人称警方告知失踪案立案需满1个月。这些吐槽是否反映了真实的司法生态,还有待考证,但问题无疑是存在的。

  近年来轰动全国的“唐慧事件”,就是由唐慧时年11岁的女儿乐乐突然失踪所引发,其中的立案程序问题就值得探究。据媒体报道,2006年10月3日,乐乐给家人留下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唐慧多次向警方报案,但未被立案。2006年12月30日,乐乐被家人解救。唐慧再度报案,此时,失踪案已成了“强奸案”和“强迫卖淫案”。警方在唐慧的过激维权之下,于2007年1月5日立案。此时距离乐乐失踪已逾三个月。

  很显然,公安部陈士渠主任对失踪案立案标准的澄清,是对法律文本的重申。这种重申法律规定的姿态,无疑是重要的。它让公众看到了在“文本上的法”之外,还有与之存在巨大差异的“实践中的法”。这有助于公众依据“文本上的法”,更好地向警方提出合法诉求,同时监督警方依法立案。但对基层警方来说,“实践中的法”仍然存在。某种角度讲,我们站在“打拐”的角度要求警方对儿童失踪立即立案,其实也是一种“先入为主”。因为向警方报案的“失踪案”未必与“拐卖”真正有关。现实中我们也经常碰到,有的“失踪案”警方才开始记录,“失踪者”就已联系上了或是自己回家了。对前来报警的“失踪案”,警方进行初步调查后,并综合分析是否确属“失踪”是必要的。从多数国家对“失踪案”立案标准的规定来看,失踪超过24小时或是48小时,确是普遍选择。

  但我国的国情颇显不同,此前多发的拐卖案本身就印证了这一点。对于打击拐卖来说,立案时间越早越好。警方早一刻介入,被拐卖的儿童就多一分提前回家的希望。这或许就是中国的刑事立法在“失踪案”立案标准上,为何不具体规定失踪时间的原因所在。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发端,也是刑事侦查的开始。过多不属“失踪案”的暂时失联事件若进入立案,还将影响公安部门的相关考核。

  正缘于此,强求各地公安机关对前来报警的“失踪案”一律即时立案,是不现实的。也许一个介于民众报案与警方立案之间的警方初查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法律文本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距离。这种初查程序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接受报警一律调查”让拐卖案不致因立案时间过长而被耽搁;另一方面,初步调查也能让警方在掌握初步证据或线索的基础上,对“失踪案”进行繁简分流,让那些急需跟进的“拐卖案”可以快速立案并及时进入侦查。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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